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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在线网站京都释法 刑辩百人谈2024-2|蜜桃95|:刑事辩护的领域

2025/07/26 凯发k8官方智能科技

  《刑辩百人谈》是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二部倾力打造的刑事辩护实务交流专栏ღ✿ღ✿,聚焦中国刑事辩护领域的前沿动态与核心议题ღ✿ღ✿。本栏目以刑辩实务为脉络ღ✿ღ✿,通过资深律师ღ✿ღ✿、专家学者及司法实务工作者的多维对话ღ✿ღ✿,深入剖析热点案件法律争议ღ✿ღ✿、疑难案件办理策略ღ✿ღ✿、新型犯罪辩护技巧及刑事风险防控等关键命题ღ✿ღ✿,内容涵盖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应用ღ✿ღ✿、证据攻防实战经验ღ✿ღ✿、庭审实质化应对方案等专业领域ღ✿ღ✿,既呈现了刑辩艺术的思辨交锋ღ✿ღ✿,又沉淀了行之有效的实务智慧ღ✿ღ✿。现将2024年百人谈活动第2期文字稿整理如下ღ✿ღ✿,供大家参阅ღ✿ღ✿。

  今天我的发言从“领域”这个词的词源开始ღ✿ღ✿,领域是指从事一种专门活动或事业的范围ღ✿ღ✿、种类或部门ღ✿ღ✿,而刑事辩护领域则主要是指刑事辩护的范围与专业细分ღ✿ღ✿,直观感受ღ✿ღ✿、行为特征ღ✿ღ✿、自然身份等都可以成为刑事诉讼领域细分的标准ღ✿ღ✿。

  先讲一下红案和白案ღ✿ღ✿,顾名思义ღ✿ღ✿,红案就是见血的案件ღ✿ღ✿,白案一般指白领犯罪蜜桃95ღ✿ღ✿。杀人ღ✿ღ✿、抢劫ღ✿ღ✿,这都是很典型的红案ღ✿ღ✿,而白案往往指的是职务犯罪ღ✿ღ✿、经济犯罪ღ✿ღ✿。还有以行为特征ღ✿ღ✿、行业特点ღ✿ღ✿、特殊身份等进行的分类我就不一一细说了ღ✿ღ✿。但大家能看出这样的分类或者这种对领域的理解方式会出现一个问题ღ✿ღ✿,就是并不存在统一的标准ღ✿ღ✿。回到刚刚讲的ღ✿ღ✿,抢劫罪可以视为暴力犯罪领域中的一种ღ✿ღ✿,但同时基于《刑法》分则将抢劫罪规定在了侵犯财产罪一章ღ✿ღ✿,将其视为经济犯罪也没有问题ღ✿ღ✿,因为该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ღ✿ღ✿。在某些职务犯罪中ღ✿ღ✿,职务行为和经济犯罪是相互关联的ღ✿ღ✿,例如收受贿赂并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损失ღ✿ღ✿,都能体现出这种分类标准的交叉重叠ღ✿ღ✿。所以ღ✿ღ✿,我个人认为我们约定俗成的ღ✿ღ✿、市场公认的分类方式并不是一种严格的分类ღ✿ღ✿,所属的领域并不是界限分明的关系ღ✿ღ✿。接下来我也会按照这种分类来讲ღ✿ღ✿,这种分类不能说是完美涵盖所有情形ღ✿ღ✿,但能够做到自圆其说ღ✿ღ✿,也与我们的辩护执业经验基本相符ღ✿ღ✿。

  我之前在法院工作的时候ღ✿ღ✿,最早是在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ღ✿ღ✿,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较多的是杀人ღ✿ღ✿、伤害ღ✿ღ✿、强奸ღ✿ღ✿、抢劫等典型的暴力犯罪ღ✿ღ✿、自然犯罪ღ✿ღ✿。后来我到刑二庭工作ღ✿ღ✿,审理的主要案件类型就变成了职务和经济犯罪(非暴力犯罪)ღ✿ღ✿,贪污ღ✿ღ✿、受贿ღ✿ღ✿、职务侵占ღ✿ღ✿、挪用公款ღ✿ღ✿、内幕交易等ღ✿ღ✿,都是典型的非暴力犯罪ღ✿ღ✿。这样的两段经历对我个人来说成长也好ღ✿ღ✿,办案也好ღ✿ღ✿,思路是完全不一样的ღ✿ღ✿。根据这种分类方法ღ✿ღ✿,我们切入下一个主题ღ✿ღ✿,就是这种分类方法下不同辩护领域的特点有哪些?

  说到特点ღ✿ღ✿,我先举几个案例ღ✿ღ✿,然后向大家提问ღ✿ღ✿,我会举三四个案例让大家感受一下普通暴力犯罪案件的特点ღ✿ღ✿,然后再举三四个经济或非暴力犯罪案件让大家体会其中的区别ღ✿ღ✿。

  第一个案例是一个强奸案ღ✿ღ✿:2013年2月28日凌晨ღ✿ღ✿,被告人智某某ღ✿ღ✿、黄某某在某市某区一出租房内先后强行与12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ღ✿ღ✿,这就是一审查明的事实ღ✿ღ✿。当时我是这个案件的二审主审法官ღ✿ღ✿,后来我把这个案件发回重审了ღ✿ღ✿,重审后一审判决最终认定这一天的凌晨ღ✿ღ✿,被告人智某某在出租房内先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ღ✿ღ✿,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同一房屋内亦欲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并扒扯被害人衣物ღ✿ღ✿,但因被害人反抗等未能得逞凯发在线网站ღ✿ღ✿。发回重审后一审又做了一个鉴定ღ✿ღ✿,被告人黄某某被诊断为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ღ✿ღ✿、边缘智力ღ✿ღ✿,实施本次作案行为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ღ✿ღ✿。大家能看到ღ✿ღ✿,这个案件一审的判决内容很简单ღ✿ღ✿,一审重审之后法院作出的判决仅仅多了几行字ღ✿ღ✿。接下来对多的这几行信息我们从刑法的角度解读一下ღ✿ღ✿,看多了哪些法定情节ღ✿ღ✿,会影响什么?刑期会发生什么变化?

  其一ღ✿ღ✿,当事人的智力问题ღ✿ღ✿。二审期间ღ✿ღ✿,我作为主审法官去看守所提讯了这两名原审被告人ღ✿ღ✿,发现这个案件只有一个被告人智某某上诉了ღ✿ღ✿,智某某之前本身就是零口供ღ✿ღ✿,完全不承认自己做过这件事ღ✿ღ✿。而黄某某虽然没有上诉ღ✿ღ✿,但我在和他见面的时候ღ✿ღ✿,他说自己确实没做这件事ღ✿ღ✿。同时他觉得法院将其和智某某同样判12年有期徒刑太重了ღ✿ღ✿,由于同监室的人都劝他说上诉也没有用ღ✿ღ✿,他自称一琢磨上不上诉的事儿就头疼ღ✿ღ✿,于是就没上诉ღ✿ღ✿,但见到我之后又觉得自己冤ღ✿ღ✿,要跟我讲明白ღ✿ღ✿,而且要请律师ღ✿ღ✿。你会发现这个人的言语表达前后矛盾ღ✿ღ✿,说话比较啰唆ღ✿ღ✿。我当时也发现了异常ღ✿ღ✿,就问他是不是患过什么疾病?做过什么手术?他就回答说以前被车撞过ღ✿ღ✿,做过开颅手术ღ✿ღ✿。然后我联系他妈妈也确认了这件事ღ✿ღ✿,黄某某前几年出过车祸被撞了头部ღ✿ღ✿,做完手术后出现了部分认知障碍问题ღ✿ღ✿,想事情多了就会头疼ღ✿ღ✿。在这种情况下ღ✿ღ✿,无论作为律师还是法官ღ✿ღ✿,第一时间想到的一定是这个人认知问题影不影响他的刑事责任能力ღ✿ღ✿,所以我们当时就启动了一个对他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ღ✿ღ✿,这是常规流程ღ✿ღ✿,但是一审的律师和法官均没有发现这个点ღ✿ღ✿。

  其二ღ✿ღ✿,证据及讯问合法性的问题ღ✿ღ✿。在发现当事人认知障碍这个疑点之后ღ✿ღ✿,接下来我就要回过头去看他的供述了ღ✿ღ✿。黄某某提出ღ✿ღ✿,自己在公安机关里边说的都不是实话ღ✿ღ✿,因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他进行了辱骂和欺骗ღ✿ღ✿,这样就必须去看审讯同步录音录像来确认ღ✿ღ✿。通过查看ღ✿ღ✿,我们发现确实出现了黄某某所说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辱骂和欺骗的情况ღ✿ღ✿,审讯人员辱骂他做了这件事就是伤天害理ღ✿ღ✿,还有很多脏话ღ✿ღ✿,然后大家注意接下来审讯人员这句话是怎么说的“已经做了DNA鉴定ღ✿ღ✿,有你的精液的DNAღ✿ღ✿,你逃也逃不了ღ✿ღ✿,你必须承认ღ✿ღ✿,不承认就给你重判”ღ✿ღ✿。黄某某坚持说绝对不可能ღ✿ღ✿,审讯人员继续恐吓黄某某再辩解就判重刑ღ✿ღ✿,然后黄某某就不说话了ღ✿ღ✿。审讯人员又问是不是这么回事ღ✿ღ✿。然后审讯人员自己把案件过程说了一遍ღ✿ღ✿。黄某某就说好吧是这么个情况ღ✿ღ✿。后续几次讯问过程基本同样ღ✿ღ✿,只要问的问题被反驳ღ✿ღ✿,审讯人员就开始辱骂他ღ✿ღ✿,之后黄某某就按照侦查人员说的案情予以承认ღ✿ღ✿。

  其三ღ✿ღ✿,物证问题ღ✿ღ✿。我们都知道ღ✿ღ✿,有无DNA鉴定对此类案件非常重要ღ✿ღ✿。一审判决书中ღ✿ღ✿,只写在被害人内裤的一角提取到精斑ღ✿ღ✿,经检验是智某某的DNAღ✿ღ✿。这时候这个痕迹物证鉴定也会让人生疑ღ✿ღ✿,为什么不多提取几个点位?是因为只有这个地方有精斑ღ✿ღ✿,还是其他地方也有但没有提取?再加上被害人没有清晰表达受害过程的能力ღ✿ღ✿,对于是否轮奸存在诸多疑点ღ✿ღ✿。

  第一ღ✿ღ✿,根据监控录像查明讯问过程确实存在辱骂ღ✿ღ✿、欺骗的行为ღ✿ღ✿。实际鉴定意见中并没有检测到黄某某的DNAღ✿ღ✿,但审讯人员为了让黄某某招供ღ✿ღ✿,说检测到了ღ✿ღ✿,这算不算非法证据排除中的“欺骗”行为?还是算公安机关的侦查策略?比如审讯人员说同案犯已经招供了ღ✿ღ✿,你也赶紧招供吧ღ✿ღ✿,这虽然也是欺骗ღ✿ღ✿,但属于比较典型的侦查策略ღ✿ღ✿。审讯人员自称掌握了实际并没掌握的证据ღ✿ღ✿,对被告人是否构成欺骗?

  第二ღ✿ღ✿,经过鉴定ღ✿ღ✿,黄某某被诊断为边缘智力ღ✿ღ✿,智力在70~85ღ✿ღ✿,正常人应该是90以上ღ✿ღ✿,黄某某智力比正常人低但又没达到智障者的程度ღ✿ღ✿。这种情况是否影响供述的效力?对于一个边缘智力的人ღ✿ღ✿,对他的辱骂和欺骗是否会对他的影响程度比普通人会更高?

  第三ღ✿ღ✿,这个案件只做了内裤一角的DNA提取鉴定ღ✿ღ✿,有没有补正的可能性?如果黄某某的DNA在其他部位提取到了我们也不能放过ღ✿ღ✿。我们给鉴定中心打电话ღ✿ღ✿,询问为什么当时只做了内裤一角的鉴定ღ✿ღ✿,鉴定中心的回复是做点位测试的时候发现这一点比较明显就做了采样ღ✿ღ✿,其他部位没有看到明显痕迹ღ✿ღ✿,但证物已经妥善保存ღ✿ღ✿,目前仍具备再鉴定的条件ღ✿ღ✿。于是我们也提出了对内裤其他部分是否有痕迹再进行提取并重新做鉴定ღ✿ღ✿。

  综合以上问题ღ✿ღ✿,因为涉及定罪量刑特别是是否构成轮奸的问题ღ✿ღ✿,该案被发回重审了ღ✿ღ✿。后续重审的一审经过补充鉴定和补查ღ✿ღ✿、补正等工作ღ✿ღ✿,最终结论是ღ✿ღ✿:第一ღ✿ღ✿,没有鉴定出其他DNA痕迹物证ღ✿ღ✿。第二ღ✿ღ✿,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因为本身的边缘智力和受到欺骗ღ✿ღ✿,被认为影响了证据的效力ღ✿ღ✿,但并未明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ღ✿ღ✿。第三ღ✿ღ✿,被告人黄某某的重复性供述全部没有被作为定案证据使用ღ✿ღ✿。最终认定二人轮奸不成立ღ✿ღ✿,且黄某某属于强奸未遂ღ✿ღ✿。当然ღ✿ღ✿,该案除上述问题之外ღ✿ღ✿,还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ღ✿ღ✿。比如ღ✿ღ✿:两人先后实行强奸行为ღ✿ღ✿,如果后行为人是未遂ღ✿ღ✿,还构不构成轮奸?这种问题都很复杂ღ✿ღ✿,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ღ✿ღ✿,我只是举例说明一个刑事案件ღ✿ღ✿,无论是从律师还是从公检法办案人员的视角看ღ✿ღ✿,这些都是值得关注和进一步深挖的ღ✿ღ✿。

  第二个案例ღ✿ღ✿,是一个故意杀人案的死刑复核案件ღ✿ღ✿,也是一个真实案例ღ✿ღ✿。一个出租车司机晚上拉了一个女乘客ღ✿ღ✿,女乘客是KTV陪酒的一位陪侍ღ✿ღ✿,上车后没走多远发现忘拿手机ღ✿ღ✿,要求师傅返程去取ღ✿ღ✿,过程中两人发生了一些口角ღ✿ღ✿,道路监控录像也显示存在女乘客回去拿手机又坐回车内的过程ღ✿ღ✿。在此之后凯发在线网站ღ✿ღ✿,出租车行驶到了一个特别偏僻的地方后消失ღ✿ღ✿。过了几天ღ✿ღ✿,女乘客尸体被发现ღ✿ღ✿,现场勘查的情况是被害人下身赤裸ღ✿ღ✿,衣物散落周边ღ✿ღ✿。汽车行程轨迹ღ✿ღ✿、道路监控录像ღ✿ღ✿、现场痕迹等证据基本可以证明女乘客未在出租车以外的地方停留ღ✿ღ✿,再加上尸体上有出租车司机的DNAღ✿ღ✿、司机家中发现了作案工具ღ✿ღ✿、捆绑女乘客的同型号绳子等证据ღ✿ღ✿,综合认定司机是作案凶手ღ✿ღ✿。司机到案后也承认了自己的行为ღ✿ღ✿。但被告人前三次供述称ღ✿ღ✿,被害人因手机丢失情绪不好而与其发生口角ღ✿ღ✿,一气之下将被害人杀死ღ✿ღ✿。从第四次供述开始ღ✿ღ✿,司机称被害人对其进行勾引ღ✿ღ✿,并在车内主动脱掉内衣裤ღ✿ღ✿,之后以告发强奸和找人报复司机为由ღ✿ღ✿,向司机勒索1万块钱ღ✿ღ✿。二人在发生争执过程中ღ✿ღ✿,其失手将被害人掐死ღ✿ღ✿。如果是后边供述的情况ღ✿ღ✿,可能认定被害人有过错ღ✿ღ✿,被告人如果积极退赔蜜桃95ღ✿ღ✿,还是有可能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ღ✿ღ✿。在这个过程中ღ✿ღ✿,我们作为刑辩律师也好ღ✿ღ✿,作为主审法官也好ღ✿ღ✿,要如何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呢?

  第一点ღ✿ღ✿,被告人辩称害怕被害人找人对自己进行报复ღ✿ღ✿,这个辩解不合常理ღ✿ღ✿。当然这种可能性不能完全排除ღ✿ღ✿,但可能性不大ღ✿ღ✿。因为ღ✿ღ✿,案发时间在深夜ღ✿ღ✿,被害人作为一名女性ღ✿ღ✿,在比较狭窄ღ✿ღ✿、隐蔽的乘车空间内ღ✿ღ✿,主动威胁或者敲诈男司机ღ✿ღ✿,属于非常不合常理的一种极端情况ღ✿ღ✿。

  第二点ღ✿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曾主动脱掉内衣裤引诱并敲诈他ღ✿ღ✿,这一供述缺乏依据ღ✿ღ✿。当然ღ✿ღ✿,单纯从合理性上分析ღ✿ღ✿,被告人说一个KTV陪侍人员脱裤子勾引他ღ✿ღ✿,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ღ✿ღ✿,最终如何完全排除这个可能性的呢?这种情况下ღ✿ღ✿,我们一定要从证据的角度进行排除ღ✿ღ✿。这里有一个非常细节的地方ღ✿ღ✿,我们刚刚讲了ღ✿ღ✿,现场勘查被告人的内裤是被脱下来的ღ✿ღ✿,现场勘验期间拍摄的照片显示ღ✿ღ✿,被害人的内裤后侧有少量大便ღ✿ღ✿。结合被告人供述自己掐死了被害人ღ✿ღ✿,如果被害人是被他人扼压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ღ✿ღ✿,从法医学的角度分析ღ✿ღ✿,在此过程中大小便失禁是极有可能发生的ღ✿ღ✿。但被害人供述被害人先脱内衣裤引诱他ღ✿ღ✿、诬陷他ღ✿ღ✿,之后发生冲突才实施了杀人行为ღ✿ღ✿。被告人供述的情节与现场物证(内裤照片)存在矛盾ღ✿ღ✿,因为如果内裤是提前脱掉的ღ✿ღ✿,内裤上的大便残留物就不会出现ღ✿ღ✿,这样的证据分析就可以驳斥被告人的说法ღ✿ღ✿。当然ღ✿ღ✿,这样的细节并不是所有办案人员都能关注到的ღ✿ღ✿,有些场景下需要我们深入挖掘ღ✿ღ✿。

  第三点凯发在线网站ღ✿ღ✿,从被告人心理和常理角度分析ღ✿ღ✿,被告人在供述中一般会先供述对自己有利的信息ღ✿ღ✿,而不是相反ღ✿ღ✿。而本案被告人到案后ღ✿ღ✿,前三次供述和女乘客吵架导致实施杀人行为是对自己相对更不利的情节ღ✿ღ✿,第四次才开始供述对自己相对有利的情节ღ✿ღ✿。结合这种供述以及上述对证据的分析ღ✿ღ✿,我们就会认为其后续的供述内容并不可信ღ✿ღ✿。

  再举一个暴力犯罪的例子ღ✿ღ✿:在一个只有一名被告人的杀人案件中ღ✿ღ✿,除去被害人本人以外ღ✿ღ✿,现场出现了两种不同型号的血足迹ღ✿ღ✿。一般而言ღ✿ღ✿,一名被告人作案ღ✿ღ✿,留下的脚印应该也是一个人的ღ✿ღ✿,但这个案件中ღ✿ღ✿,现场出现了一个血足迹和被告人的足迹并不同ღ✿ღ✿,针对不同血足迹的问题ღ✿ღ✿,案件报死刑复核的时候ღ✿ღ✿,合议庭就产生了重大的争议ღ✿ღ✿。因为这个血足迹的存在ღ✿ღ✿,就不能完全排除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ღ✿ღ✿。如果有其他人作案ღ✿ღ✿,那么主犯就有可能不是目前的被告人ღ✿ღ✿,就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发生ღ✿ღ✿。所以针对这个案件出现了两种意见ღ✿ღ✿:一种是发回重审ღ✿ღ✿,另一种是维持原判ღ✿ღ✿,核准死刑ღ✿ღ✿。为了得出一个结论ღ✿ღ✿,法官做了很多工作ღ✿ღ✿,多次组织专家召开座谈会ღ✿ღ✿,分析各种可能性ღ✿ღ✿。最终分析意见是ღ✿ღ✿,案发当时是冬季ღ✿ღ✿,气温在零下七八摄氏度以下ღ✿ღ✿,如果血足迹是案发后比较长的时间进入现场的人所留下的ღ✿ღ✿,因为血迹会结冰ღ✿ღ✿,就不会被过度沾染ღ✿ღ✿,血足迹肯定不会如此清晰ღ✿ღ✿,所以这个血足迹的出现大概率是在案发后不久ღ✿ღ✿,血水还没有凝固的时候被人踩到的ღ✿ღ✿,这是第一点ღ✿ღ✿。第二点是被告人作案时穿的鞋子已经被其烧毁了ღ✿ღ✿,被告人供述自己进出案发现场都戴了鞋套ღ✿ღ✿,作案后还把鞋烧了ღ✿ღ✿,烧鞋的痕迹只留下了一个菱形的片状物ღ✿ღ✿,在网上找到了被告人的购买记录ღ✿ღ✿,该型号的鞋留下的足迹与现场留下的一枚血足迹相符ღ✿ღ✿,但与另一枚血足迹并不相符ღ✿ღ✿。为了分析这个血足迹ღ✿ღ✿,公安机关还专门请了足迹鉴定专家王某某ღ✿ღ✿,大家可以上网查一下ღ✿ღ✿,网上有很多关于他通过足迹鉴定破获大案的事迹ღ✿ღ✿。这位专家看了现场照片之后分析认为ღ✿ღ✿,这个血足迹有一种踩上去马上转身的感觉ღ✿ღ✿。如果按照这种思路推理ღ✿ღ✿,无名血足迹的主人很有可能是没有进入现场的ღ✿ღ✿,这一点也可与现场没有发现第二枚同样型号的血足迹相印证ღ✿ღ✿。当时ღ✿ღ✿,这个案件已经陷入僵局ღ✿ღ✿,再考虑到被告人十分瘦小ღ✿ღ✿,而2名死者之一有180多斤ღ✿ღ✿,被告人往返挪尸两次的难度非常大ღ✿ღ✿,高度怀疑存在共同作案人ღ✿ღ✿。但警方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和走访排查ღ✿ღ✿,并没有发现其他人共同作案的嫌疑ღ✿ღ✿。最终经过讨论ღ✿ღ✿,这个案子还是核准死刑立即执行了ღ✿ღ✿。其中主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法律不能要求法官穷尽所有可能性ღ✿ღ✿,如果证据上能够确认这个案件有两人被害ღ✿ღ✿,且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在案被告人作案ღ✿ღ✿,即便还存在其他共同作案人的可能性ღ✿ღ✿,判处在案的这名被告人死刑也是合理的ღ✿ღ✿。至于另外一枚血足迹的主人到底是路人ღ✿ღ✿,还是共同作案人ღ✿ღ✿,甚至可能是其他情况ღ✿ღ✿,在穷尽法律手段后仍然得不到准确认定ღ✿ღ✿,并不影响对在案被告人的定罪量刑ღ✿ღ✿。但是如果该案只有一名被害人ღ✿ღ✿,又存在他人共同作案的可能性的话ღ✿ღ✿,还真有可能改判为死缓ღ✿ღ✿。

  现在很多人都认为DNA鉴定才是暴力犯罪中的“证据之王”ღ✿ღ✿,往往具有“一招定乾坤”的作用ღ✿ღ✿。但有人曾经做过统计ღ✿ღ✿,仅在死刑案件中就出现过超过5起DNA鉴定错误的案件ღ✿ღ✿,这个错误有的是疏忽ღ✿ღ✿,有的是笔误或者打印问题ღ✿ღ✿,但结果都是因为DNA证据错误出现错判ღ✿ღ✿。所以大家说ღ✿ღ✿,刑事案件必须细致ღ✿ღ✿,不细致一定会出现很多问题ღ✿ღ✿。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曾经给大家开会分享自己的办案经历ღ✿ღ✿,说他看死刑复核的案卷能细致到什么程度ღ✿ღ✿。首先ღ✿ღ✿,他会把有指纹的案卷拿起来对着灯照一下ღ✿ღ✿,看案卷上留下的指纹是不是一样ღ✿ღ✿。其次ღ✿ღ✿,他还会按照生物遗传规律看DNA的点位对比是否正确ღ✿ღ✿,相关司法鉴定毕竟是人作出的ღ✿ღ✿,有人的地方就有可能出现错误ღ✿ღ✿。这就是我们讲的ღ✿ღ✿,暴力犯罪案件中要求办案人员无止境的细致或者极致的细致ღ✿ღ✿。

  现在问题来了ღ✿ღ✿,结合我刚刚讲的几个案例ღ✿ღ✿,我们来概括一下暴力犯罪辩护的特点ღ✿ღ✿。我们大家经常讲ღ✿ღ✿,口供是证据之王ღ✿ღ✿,但在暴力犯罪案件中ღ✿ღ✿,最好的证据肯定是痕迹物证ღ✿ღ✿。比如法官在死刑复核的时候ღ✿ღ✿,如果能通过归纳半页左右的审查报告ღ✿ღ✿,就可以让人对案件做出基本判断ღ✿ღ✿,这就是一个好的审查报告ღ✿ღ✿。对于死刑复核的暴力犯罪案件ღ✿ღ✿,最好的证据就是存在“双向DNA”ღ✿ღ✿。比如一个杀人案中ღ✿ღ✿,甲杀了乙ღ✿ღ✿,甲身上有乙的DNAღ✿ღ✿,乙身上有甲的DNAღ✿ღ✿,双方身上互有对方血迹ღ✿ღ✿。在这种情况下判断错误的概率就很低很低了ღ✿ღ✿。最不好判断的情况就是没有DNAღ✿ღ✿,甚至连尸体都没找到ღ✿ღ✿。众所周知凯发K8官网,凯发k8官方旗舰厅ღ✿ღ✿,ღ✿ღ✿,从赵作海案ღ✿ღ✿、佘祥林案等冤假错案出来以后ღ✿ღ✿,法院很少再对没有尸体的案件判处被告人死刑了ღ✿ღ✿。

  当年有一个湖南版的“辛普森杀妻案”ღ✿ღ✿,在今日说法上播出过ღ✿ღ✿。案件中两人是情侣关系ღ✿ღ✿,被告人带着自己的情人到了酒店高楼层入住ღ✿ღ✿。只有一段视频记录显示男子出去了一趟ღ✿ღ✿,拎了一个大号的行李箱回来ღ✿ღ✿,过了一会儿又拉着大号的行李箱直接到地下车库开车离开ღ✿ღ✿。因为监控存在盲区ღ✿ღ✿,在案能掌握的两人同时出现的视频资料只有两个人同时走到高层的楼梯ღ✿ღ✿,后续的影像就只有男子一人ღ✿ღ✿。在最初的供述中ღ✿ღ✿,男子说自己因为感情问题把女子杀害ღ✿ღ✿,放到皮箱里拉到另一个省然后在水库抛尸ღ✿ღ✿,但在他指认的抛尸地点并没有打捞到尸体ღ✿ღ✿。在一审被判处死刑之后ღ✿ღ✿,男子开始翻供ღ✿ღ✿,称自己前边都是胡说八道ღ✿ღ✿,吵完架之后女的就走了ღ✿ღ✿,不知道去了哪里ღ✿ღ✿,他自己心灰意冷ღ✿ღ✿,就买了个箱子收拾行李ღ✿ღ✿,想找个山清水秀的地方自杀ღ✿ღ✿,结果到外地转了一圈又不想死了ღ✿ღ✿,但其并未杀人ღ✿ღ✿。最终这个案子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发回改判ღ✿ღ✿,男子被无罪释放ღ✿ღ✿。虽然该案中ღ✿ღ✿,有很多疑点和线索能够指向该男子作案ღ✿ღ✿,比如该男子还拿着女子手机和身份证并在女子失踪后以女子名义给女子妈妈发短信ღ✿ღ✿,前期做了有罪供述等ღ✿ღ✿,但就是因为没有尸体ღ✿ღ✿,证据上存在重大缺陷ღ✿ღ✿,所以无法定罪ღ✿ღ✿。这个案子当时引发了非常大的争议ღ✿ღ✿,即便现在来看ღ✿ღ✿,我觉得都不一定能够判无罪ღ✿ღ✿。

  接下来我们转换一下思路ღ✿ღ✿,谈谈非暴力犯罪案件的辩护K8·凯发(中国区)官方网站ღ✿ღ✿。仅从一个直观的角度看ღ✿ღ✿,我们前边提到暴力犯罪案件ღ✿ღ✿,卷宗数量相对来说并不多ღ✿ღ✿,10本ღ✿ღ✿、20本卷宗就差不多了ღ✿ღ✿,多的也就三五十本ღ✿ღ✿。而非暴力犯罪案件就完全不一样ღ✿ღ✿。我们办理的一个票据诈骗ღ✿ღ✿、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案件中ღ✿ღ✿,案卷的计量单位一般是一箱ღ✿ღ✿,每箱基本上是几十本ღ✿ღ✿,一本卷在150~250页ღ✿ღ✿,全案大概有1000本卷宗ღ✿ღ✿。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时ღ✿ღ✿,我们到案管办拷贝了检察院扫描的200多本案卷ღ✿ღ✿,然后我每天早上8点去图书馆ღ✿ღ✿,晚上10点回家ღ✿ღ✿,看了一个多月终于把200多本案卷阅完了ღ✿ღ✿。结果案件移送到法院后ღ✿ღ✿,法官说还有600多本案卷检察院没有给扫描ღ✿ღ✿,让我们过去自己拍照ღ✿ღ✿。法官说这个存放案卷的屋就留给你们了ღ✿ღ✿,只要不把案卷拿走随便怎么拍照ღ✿ღ✿、扫描都可以ღ✿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拍了这个视频ღ✿ღ✿,想先回去研判一下如何具体分工进行拍照和扫描ღ✿ღ✿。最后我们连律师带助理一共七八个人拍了一个多星期才拍照完毕ღ✿ღ✿。大家不要小看这些案卷ღ✿ღ✿,如果细心的话可以发现ღ✿ღ✿,法官摆放的材料可能是有特点的ღ✿ღ✿。有的法官ღ✿ღ✿、检察官把证据分门别类地放置ღ✿ღ✿,会有他们的内在逻辑和用意ღ✿ღ✿,拍下这个视频之后ღ✿ღ✿,我们也可以推测一下法官是怎么想的ღ✿ღ✿,有助于帮助我们搭建这个案件的证据体系ღ✿ღ✿。这就是第一点不同ღ✿ღ✿,首先在卷宗数量上ღ✿ღ✿,非暴力犯罪案件的卷宗情况与暴力犯罪案件就很不一样ღ✿ღ✿。

  然后我就又要开始给大家举例子了ღ✿ღ✿。比如说在一个同时触犯贪污ღ✿ღ✿、受贿ღ✿ღ✿、违法发放贷款等多罪名的案件中ღ✿ღ✿,假设贪污数额1000万元ღ✿ღ✿,受贿数额1000万元ღ✿ღ✿,违法发放贷款50亿元ღ✿ღ✿,一共三个罪名ღ✿ღ✿。每个罪名的量刑标准大家都知道ღ✿ღ✿,贪污ღ✿ღ✿、受贿的法定量刑情节是超过300万元即达到10年以上的量刑档ღ✿ღ✿,违法发放贷款不要说50亿元ღ✿ღ✿、10亿元甚至1亿元都可能在5年以上量刑ღ✿ღ✿,所以这三个罪名的数额目前都已经远远超出法定的升档情节了ღ✿ღ✿。在这种情况下ღ✿ღ✿,当事人找到律师ღ✿ღ✿,说检察院针对本案的量刑建议已经出来了ღ✿ღ✿,每个罪都是10年以上ღ✿ღ✿,数罪并罚25年ღ✿ღ✿,问你有没有辩护方案ღ✿ღ✿。如果你告诉当事人ღ✿ღ✿,我们可以很细致地帮你理清楚犯罪数额ღ✿ღ✿,甚至可以把数额辩到很低ღ✿ღ✿,贪污罪ღ✿ღ✿、受贿罪都降低至300万元ღ✿ღ✿,非法发放贷款降至10亿元ღ✿ღ✿,实际上能达到辩护效果吗?虽然表面上看起来ღ✿ღ✿,数额减少了很多ღ✿ღ✿,但是在实际量刑层面有实质帮助吗?在财产层面ღ✿ღ✿,可能有一些效果ღ✿ღ✿,但在刑期层面并没有显著变化ღ✿ღ✿。因为三个罪名的量刑档位还是3个10年以上ღ✿ღ✿。所以面对这类非暴力犯罪案件ღ✿ღ✿,我们不是不注重细节了ღ✿ღ✿,而是不能把思路长时间停留在每一个细微之处ღ✿ღ✿,要时刻关注能否从宏观角度上寻找到改变的空间ღ✿ღ✿。回到刚刚这个案例ღ✿ღ✿,辩护工作中就不能仅在数额上动脑筋ღ✿ღ✿,你把工作都做在数额上ღ✿ღ✿,等工作做完了ღ✿ღ✿,会发现刑期基本不用改变ღ✿ღ✿,所以我们一定要从其他角度想办法ღ✿ღ✿。

  比如针对违法发放贷款罪ღ✿ღ✿,我们的精力不再集中于数额上ღ✿ღ✿,而是可以从定性上思考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本身的有无以及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ღ✿ღ✿。大家可以查一下ღ✿ღ✿,我前段时间讲课还讲过这个ღ✿ღ✿,这里是有很大研究空间的ღ✿ღ✿。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违法”是指什么ღ✿ღ✿,完全可以写一篇很长的论文ღ✿ღ✿,“贷款”又是根据什么定义的ღ✿ღ✿,也可以写一篇论文ღ✿ღ✿。根据《刑法》第186条的规定ღ✿ღ✿,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违法”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ღ✿ღ✿,而根据《刑法》第96条ღ✿ღ✿,“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ღ✿ღ✿,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ღ✿ღ✿、规定的行政措施蜜桃95ღ✿ღ✿、发布的决定和命令ღ✿ღ✿。”可见ღ✿ღ✿,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违法”并不必然包括违反有关部门规章的行为ღ✿ღ✿。如果行为人没有直接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ღ✿ღ✿,仅仅违反了《贷款通则》的规定ღ✿ღ✿,基于《贷款通则》的法律位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部门规章这一前提ღ✿ღ✿,相关发放贷款的行为就存在不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辩护空间ღ✿ღ✿。相应地ღ✿ღ✿,“贷款”这个概念也存在解释空间ღ✿ღ✿。比如ღ✿ღ✿,银行通过信托投资的方式给一家企业发放贷款(俗称“名投实贷”)ღ✿ღ✿,通过这个信托通道发放的贷款是投资还是贷款?性质有没有变化?再如ღ✿ღ✿,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之一也可以发放贷款ღ✿ღ✿,它发放贷款算不算《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贷款?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ღ✿ღ✿。

  再说贪污ღ✿ღ✿、受贿犯罪ღ✿ღ✿,既然我们专注于数额的辩护效果不太好ღ✿ღ✿,我们就可以切换其他角度ღ✿ღ✿,比如有没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如果有ღ✿ღ✿,就是直接可以减刑的ღ✿ღ✿,效果比削减数额要更直接ღ✿ღ✿。此外ღ✿ღ✿,在认定案件性质的时候ღ✿ღ✿,相关款项是否用于公共支出ღ✿ღ✿,也是很好的辩护角度ღ✿ღ✿。

  接下来我举一个例子ღ✿ღ✿,通过这个案例的办案思路大家就能明显感觉到ღ✿ღ✿,第一ღ✿ღ✿,案件延展范围要更广ღ✿ღ✿,往往涉嫌经济犯罪的不止一个罪名ღ✿ღ✿,第二ღ✿ღ✿,刑事辩护不再单一要求研究深度ღ✿ღ✿,对战略的规划要求更高ღ✿ღ✿,比如辩护策略的重心具体放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ღ✿ღ✿,这方面如果做好战略规划ღ✿ღ✿,有时是可以事半功倍提升辩护效果的ღ✿ღ✿。这里给大家讲一个内幕交易ღ✿ღ✿、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案件ღ✿ღ✿,我这里只是从辩护战略和战术角度分享一些方法ღ✿ღ✿。假如我是一个专业投资人ღ✿ღ✿,我股票开户券商基金经理知道我账户上可动用的余额有一个多亿ღ✿ღ✿。突然有一天我的基金经理给我打电话说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老板的儿子过来了ღ✿ღ✿,他们家的股票不错ღ✿ღ✿,我们吃个饭ღ✿ღ✿、聊聊天ღ✿ღ✿。我接了这个电话ღ✿ღ✿,去吃了个饭ღ✿ღ✿,然后我就买了这家公司的股票ღ✿ღ✿。又过了一两周ღ✿ღ✿,这家公司发布公告说要融资ღ✿ღ✿,股票停牌ღ✿ღ✿,复牌后股票先跌后涨ღ✿ღ✿。证监会通过大数据锁定到了我的账户ღ✿ღ✿,进一步调查发现我和这个上市公司老板的儿子接触后不久购买了这只股票ღ✿ღ✿,于是根据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推定我获知了内幕消息ღ✿ღ✿,也推定公司老板儿子泄露了内幕消息ღ✿ღ✿,因为确实存在接触和交易时间点异常ღ✿ღ✿。现在我要辩解ღ✿ღ✿,我说我们就吃了个饭ღ✿ღ✿,知道了这个公司ღ✿ღ✿,但是老板儿子没有跟我说融资等内幕消息ღ✿ღ✿,大家觉得我的辩解有说服力吗?办案机关一定会回复ღ✿ღ✿,法律规定就是要这样推定的ღ✿ღ✿,你在这个时间吃了饭ღ✿ღ✿,这个时间买了股票ღ✿ღ✿,即便有可能老板儿子没有告诉你ღ✿ღ✿,但只要没有反证ღ✿ღ✿,我们也只能这样推定ღ✿ღ✿,并且这是司法解释允许的推定ღ✿ღ✿,用交易流程符合自己的交易习惯等理由辩解很难发挥作用ღ✿ღ✿。案件继续发展ღ✿ღ✿,后续发现那个基金经理在这一两周内给其他几个投资人也都打了电话ღ✿ღ✿,老板儿子也和几个投资人都吃过饭ღ✿ღ✿,并且其他几个投资人也都购买了这个公司的股票ღ✿ღ✿。但几位投资人和我一样都是零口供ღ✿ღ✿,都在喊冤ღ✿ღ✿,都说基金经理是专业人士ღ✿ღ✿,他说好我们就买了ღ✿ღ✿,这样的辩解前面提过ღ✿ღ✿,虽有一定道理ღ✿ღ✿,但往往无法说服办案机关ღ✿ღ✿。

  但是ღ✿ღ✿,如果现在我来讲一个新的版本ღ✿ღ✿,案例的基底不变ღ✿ღ✿,但添加一些新的信息ღ✿ღ✿:第一ღ✿ღ✿,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ღ✿ღ✿,基金经理的同事和老板的儿子是同学关系ღ✿ღ✿,并且这位同事当时也在饭局上ღ✿ღ✿,基金经理的这位同事还负责给这家上市公司运作融资项目ღ✿ღ✿。第二ღ✿ღ✿,上市公司的老板的儿子说ღ✿ღ✿,他和外人吃饭时不会聊内幕信息ღ✿ღ✿,自己家族企业的获利机会何必给外人分一杯羹ღ✿ღ✿,只是吃个饭就走了ღ✿ღ✿,如果真的有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况ღ✿ღ✿,说不定是基金经理为了捞人情或者为了私利泄露出去的ღ✿ღ✿,跟他没有关系ღ✿ღ✿。所以老板的儿子一开始也被公安机关拘留了ღ✿ღ✿,但37天后取保候审了ღ✿ღ✿。第三ღ✿ღ✿,除故事的主角以外ღ✿ღ✿,基金经理的同事也就是老板儿子的同学的另外2个外地朋友ღ✿ღ✿,都因为在敏感期内买入这只股票(涉嫌内幕交易)被采取了强制措施ღ✿ღ✿,但是这2人都觉得自己是冤枉的ღ✿ღ✿,于是和我一起分析是不是被人做了局ღ✿ღ✿。后来了解到ღ✿ღ✿,基金经理和老板儿子接触的不止我们这三个人ღ✿ღ✿,还有多家投资机构ღ✿ღ✿,从南到北ღ✿ღ✿、由东到西几乎每天去一个地方ღ✿ღ✿,在每个地方都说这个上市公司前景很好ღ✿ღ✿,但不泄露内幕信息ღ✿ღ✿,然后留下基金经理跟大家聊天吃饭ღ✿ღ✿,大家觉得这种行为异常吗?怎么定性?一时间把我们难住了ღ✿ღ✿。后来有个当事人提供了信息ღ✿ღ✿,他说券商或者投资机构有一种模式叫(伪)“市值管理”ღ✿ღ✿,基金经理会跟上市公司签一个协议ღ✿ღ✿,比如通过各种方式帮上市公司操作把股票每股价格拉升3块钱ღ✿ღ✿,公司获益后私下通过秘密方式每股分成1块钱给券商或者相关个人ღ✿ღ✿。律师根据这个模式回去核查有没有发生比较异常的交易ღ✿ღ✿,后来发现在股价最低点的时候ღ✿ღ✿,公司老板竟然将股票卖出去了ღ✿ღ✿,买家竟然是由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ღ✿ღ✿,并且买家公司就和基金经理的同学有利益关联ღ✿ღ✿。这种行为被称为“拉抽屉”ღ✿ღ✿,表面上是低价卖出ღ✿ღ✿,实则买方也由其控制ღ✿ღ✿,股东释放一些利空信息压低股价后自买自卖ღ✿ღ✿,即股东低价卖给关联方ღ✿ღ✿,散布利好消息拉升股价由散户接盘ღ✿ღ✿,之后再控制股价下跌ღ✿ღ✿,股东低价买回ღ✿ღ✿,一进一出再一进ღ✿ღ✿,来回收割“韭菜”ღ✿ღ✿。在这个过程中ღ✿ღ✿,并不是所有散户都亏钱ღ✿ღ✿,那些负责拉升股价ღ✿ღ✿、参与比较早ღ✿ღ✿、资金量比较大的散户ღ✿ღ✿,也是受益者ღ✿ღ✿,最终和“庄家”一起赚了“韭菜”的钱ღ✿ღ✿。这些大散户俗称“牛散”ღ✿ღ✿,因为可动用的资金量比较大ღ✿ღ✿,被“庄家”看上了ღ✿ღ✿,往往被利用成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工具ღ✿ღ✿。因为“牛散”大量买入的行为本身就会推高股价ღ✿ღ✿,所以“庄家”才会不遗余力地鼓动他们“进场”购买自家股票ღ✿ღ✿,但因为涉及的人员和机构比较多ღ✿ღ✿,“庄家”显然不会泄露真正的内幕信息ღ✿ღ✿。所以我前面讲到的3个嫌疑人ღ✿ღ✿,实则也是“大韭菜”ღ✿ღ✿,被人利用并被一些饭局上的利好但非内幕信息引诱ღ✿ღ✿,最终成了上市公司的“抬轿人”ღ✿ღ✿。这种情况ღ✿ღ✿,理论上是完全可能存在的ღ✿ღ✿。所以我们律师画了一个很大的背景图ღ✿ღ✿,给办案人员讲清楚逻辑ღ✿ღ✿,然后让检察官去核查基金经理及其同学和上市公司老板之间有无经济来往ღ✿ღ✿,如果能够查到ღ✿ღ✿,那就能坐实对方操纵证券市场ღ✿ღ✿,也就排除了泄露内幕信息ღ✿ღ✿。即便无法查实ღ✿ღ✿,也可能无法证伪ღ✿ღ✿,这样存疑有利于被告人ღ✿ღ✿,削弱了原来的指控逻辑ღ✿ღ✿,也可以获得不错的辩护效果ღ✿ღ✿。所以大家可以感受到ღ✿ღ✿,这种案件的辩护思路就不只是深挖某一部分的细节了ღ✿ღ✿。

  接下来这个案件也是同理ღ✿ღ✿,三个罪每个涉案金额都远远超出定罪量刑的最高档位ღ✿ღ✿,所以要针对行为性质而非单纯从数额这一点去开展综合辩护工作ღ✿ღ✿。比如某民营银行行长ღ✿ღ✿,用银行的钱做一个信托ღ✿ღ✿,并且这个信托机构就是他自己控制的ღ✿ღ✿,然后把这笔钱贷给了两家集团公司ღ✿ღ✿,集团公司愿意付出15%的年利率ღ✿ღ✿。一般情况下ღ✿ღ✿,受资金集中度的限制ღ✿ღ✿,银行是不能向同一家企业借贷超过注册资本10%的贷款金额的ღ✿ღ✿,但银行行长通过信托通道放贷的方式规避了这一限制ღ✿ღ✿。银行这边承担资金风险的同时可以从信托机构那里每年获得10%的收益(实际为利息)ღ✿ღ✿,信托机构作为通道公司获得5%的收益ღ✿ღ✿。在银行行长的视野里ღ✿ღ✿,就是用银行的资金获得了对两家集团企业的优质债权ღ✿ღ✿,并且每年可以拿到5%的利润ღ✿ღ✿。这样一来ღ✿ღ✿,银行赚了10%ღ✿ღ✿,银行行长控制的信托机构赚了5%ღ✿ღ✿,行长认为大家都没亏ღ✿ღ✿,甚至觉得自己为银行做出了贡献ღ✿ღ✿。因为没有这个变通ღ✿ღ✿,银行是拿不到如此高利率的优质债权的ღ✿ღ✿。案发后ღ✿ღ✿,检察机关认为ღ✿ღ✿,银行行长侵占了银行的确定性收益ღ✿ღ✿,理由是银行如果直接贷出这笔钱可以获得15%的利息ღ✿ღ✿,但银行行长利用职权控制银行资金先到其自己控制的信托机构ღ✿ღ✿,然后再发放给集团公司贷款ღ✿ღ✿,最后风险仍是银行承担ღ✿ღ✿,那么由此产生收益就应当全部归属于银行ღ✿ღ✿。行长控制的信托机构获得了其中5%的利息差ღ✿ღ✿,检察机关认为其是利用了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ღ✿ღ✿,侵占了银行财产(确定性收益)ღ✿ღ✿,构成职务侵占罪ღ✿ღ✿。但后来又查明ღ✿ღ✿,在项目运行初期ღ✿ღ✿,这位银行行长并没有通过自己控制的信托机构发放信托贷款ღ✿ღ✿,而是通过原银监局领导朋友设立的一家信托机构作为通道放贷ღ✿ღ✿,而这位原银监局领导的朋友为了拿到这个项目ღ✿ღ✿,找到原银监局领导帮忙打招呼ღ✿ღ✿,后来银行行长ღ✿ღ✿、原银监局领导和他的朋友三人约定信托机构赚的钱由三人平均分配ღ✿ღ✿。项目后期ღ✿ღ✿,虽然将资金转移到银行行长控制的信托机构ღ✿ღ✿,但三人仍旧是平分收益ღ✿ღ✿。但是ღ✿ღ✿,检察院指控的时候进行了分类处理ღ✿ღ✿,对于初期由原银监会领导朋友控制的阶段分配的1/3利益ღ✿ღ✿,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帮别人牟利ღ✿ღ✿,指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ღ✿ღ✿,后续行长用自己控制的信托机构单独获利1/3则认为是职务侵占罪ღ✿ღ✿,给予原银监局领导的1/3认定为行贿罪ღ✿ღ✿。这些罪名的数额都在1亿元以上ღ✿ღ✿,数罪并罚刑期基本就到无期了ღ✿ღ✿。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ღ✿ღ✿,如果能把所有数额都归到职务侵占一罪之下ღ✿ღ✿,最高刑期只会到15年ღ✿ღ✿,银行行长也表示如果能实现这个目标就非常理想了ღ✿ღ✿。因此ღ✿ღ✿,我们后续的工作也是集中于罪数认定问题ღ✿ღ✿。比如说平分利润问题ღ✿ღ✿,三个人盈利其实都是利用了职务便利ღ✿ღ✿,只是通过职务便利获得的利润如何分配的问题ღ✿ღ✿,那么能不能认定为都是职务侵占罪?当然ღ✿ღ✿,我们也很明白ღ✿ღ✿,哪些是有效辩护ღ✿ღ✿,如何适当调整辩护策略ღ✿ღ✿。比如审计报告中有一部分数额出现错误ღ✿ღ✿,我们就可以说审计报告出现问题ღ✿ღ✿,质疑整个审计结果ღ✿ღ✿。但是一定注意ღ✿ღ✿,这些并不是辩护的重点ღ✿ღ✿,几亿元的金额ღ✿ღ✿,通过审计报告打掉几千万元ღ✿ღ✿,根本改变不了大局ღ✿ღ✿。另外ღ✿ღ✿,我们可以借助一些控方证据上的瑕疵和法律上的争议凯发·k8(国际) - 官方网站·一触即发ღ✿ღ✿。ღ✿ღ✿,来“以打促谈”ღ✿ღ✿,如果把三罪改成一罪确实因为“伤筋动骨”不好处理ღ✿ღ✿,那就各退一步ღ✿ღ✿,去考虑在量刑上这种情况算不算重复评价的问题ღ✿ღ✿,如果得到认可ღ✿ღ✿,实际量刑就会在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大幅降低ღ✿ღ✿。这就是这类案件整体会用到的不同思路ღ✿ღ✿。

  总体而言ღ✿ღ✿,暴力犯罪辩护更像是考古ღ✿ღ✿,力求小心谨慎ღ✿ღ✿,复原文物ღ✿ღ✿,还原真相ღ✿ღ✿,而非暴力犯罪一般是指经济或者职务犯罪ღ✿ღ✿,更像开发商建小区ღ✿ღ✿,除了居民楼还要考虑水电气管网ღ✿ღ✿、配套设施等ღ✿ღ✿,就像辩护过程不能拘泥于指控的单一罪名ღ✿ღ✿,我们甚至要深入行业背后的交易逻辑来考虑问题ღ✿ღ✿。比如前边提到的案件ღ✿ღ✿,如果我们不去钻研ღ✿ღ✿,只看办案机关提供的卷宗ღ✿ღ✿,是不会知道背后的逻辑和脉络有这么庞大的ღ✿ღ✿。

  最后我再讲一下混合型案件ღ✿ღ✿,比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ღ✿ღ✿,在它的四大特征中就有经济特征ღ✿ღ✿,那其中一定是有“白案”的;行为特征ღ✿ღ✿、危害特征中会有欺压百姓等行为ღ✿ღ✿,那就一般就会涉及暴力犯罪;涉及保护伞的问题ღ✿ღ✿,还存在职务犯罪的可能ღ✿ღ✿。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般是以混合型犯罪的形式出现ღ✿ღ✿。例如ღ✿ღ✿,我曾经辩护的娄氏家族涉黑案ღ✿ღ✿,是江苏省委政法委书记保护伞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ღ✿ღ✿,这个政法委书记因为在央视播出的《零容忍》纪录片中说他把美元装在海鲜盒子里给时任公安部副部长的某领导ღ✿ღ✿,俗称送“小海鲜”引爆了媒体ღ✿ღ✿。这个案件最后的罪名有十几项ღ✿ღ✿,包括组织ღ✿ღ✿、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ღ✿ღ✿,行贿罪ღ✿ღ✿,故意伤害罪ღ✿ღ✿,寻衅滋事罪ღ✿ღ✿,赌博罪ღ✿ღ✿,开设赌场罪ღ✿ღ✿,非法拘禁罪ღ✿ღ✿,敲诈勒索罪ღ✿ღ✿,强迫交易罪等ღ✿ღ✿。这个案子当时我们开了一个半月的庭ღ✿ღ✿,每天从早上八点到下午五点半和法院工作人员同时上下班ღ✿ღ✿,最后才把辩护工作完成ღ✿ღ✿。大家简单一看上述罪名就能发现ღ✿ღ✿,既有暴力犯罪ღ✿ღ✿,又有非暴力犯罪ღ✿ღ✿,在辩护中肯定要用混合辩护的思维方式ღ✿ღ✿,即综合运用上文所述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的辩护思路ღ✿ღ✿,在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掺杂的各个罪名之间找到辩护工作的支点ღ✿ღ✿。

  在上一部分ღ✿ღ✿,我们用大量的案例ღ✿ღ✿,尽量直接地ღ✿ღ✿、具象地让大家感受到暴力犯罪ღ✿ღ✿、非暴力犯罪ღ✿ღ✿、混合型犯罪之间不同的特点ღ✿ღ✿,当然这只是我喜欢用的一种分类方式ღ✿ღ✿,刑事辩护的领域如果仅仅这样区分就显得太窄了ღ✿ღ✿。因为现在新兴的领域ღ✿ღ✿、交叉的领域有很多ღ✿ღ✿,比如“互联网+”ღ✿ღ✿,现在可能是“人工智能+”ღ✿ღ✿,带来的交叉领域的新问题就非常多ღ✿ღ✿,这些领域你可以理解为传统刑事辩护领域的延伸ღ✿ღ✿,严格意义上讲的话ღ✿ღ✿,也可以说它有部分工作不属于刑事辩护ღ✿ღ✿,但它又与刑事辩护息息相关ღ✿ღ✿,比如说刑民交叉ღ✿ღ✿、刑行交叉ღ✿ღ✿、刑事控告ღ✿ღ✿、追赃挽损等ღ✿ღ✿,这里我们就简单举一个例子说说刑民交叉ღ✿ღ✿。这是我笔试助理或者工薪律师的时候经常出的一道题ღ✿ღ✿,我用这道题面试了30个研究生ღ✿ღ✿,愿意作答的可能只有2/3ღ✿ღ✿,1/3的应试者直接放弃了ღ✿ღ✿,其中也包括了咱们学校的ღ✿ღ✿。

  这是一个电信诈骗案件ღ✿ღ✿,嫌疑人是一个黑客ღ✿ღ✿,给国外某个银行的分支机构发送了一个仿冒邮件ღ✿ღ✿,仿冒银行的大客户ღ✿ღ✿。这个大客户在这个银行确实开户了ღ✿ღ✿,存款有数十亿元ღ✿ღ✿。这个黑客在案发前一个月ღ✿ღ✿,通过仿冒这家大客户预留在银行的电子邮箱ღ✿ღ✿,给银行工作人员发送邮件说未来跟银行联系对接的电话和联系人都发生了变化ღ✿ღ✿,今后如果有账务ღ✿ღ✿、财务信息ღ✿ღ✿,请银行方面和本邮件中预留的新的联系方式核实ღ✿ღ✿。银行工作人员接到这个仿冒邮件后就信以为真ღ✿ღ✿,也没有和大客户原来预留的电话和联系人核实一下ღ✿ღ✿。一个月后ღ✿ღ✿,这个诈骗分子就继续冒充大客户发送邮件说ღ✿ღ✿,我们在香港有一批业务ღ✿ღ✿,请银行方面按照电子邮件的支付指令把一笔巨款汇到香港的关联公司ღ✿ღ✿。银行接到黑客用仿冒邮件发送的支付款项的指令后ღ✿ღ✿,直接按照一个月前仿冒邮件预留的联系方式打过去询问情况ღ✿ღ✿,可想而知正中了诈骗分子的圈套ღ✿ღ✿,因为这个预留电话已经改为了诈骗分子的电话ღ✿ღ✿,所以所谓的核实过程必然是“一帆风顺”ღ✿ღ✿。于是银行工作人员就在被蒙蔽的情况下给大客户指定的香港账户打过去了一笔巨款ღ✿ღ✿。香港的账户收到资金之后ღ✿ღ✿,瞬间把钱打给了内地的一家外贸公司ღ✿ღ✿。这家外贸公司是专门向非洲某公司出口医药产品的ღ✿ღ✿。后来银行发现被骗后ღ✿ღ✿,通过报案和司法协助将内地这家外贸公司的涉案资金冻结并准备收回ღ✿ღ✿,但内地外贸公司拿出了相关证据ღ✿ღ✿,称自己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药品买卖合同ღ✿ღ✿,而且已经把这批货装集装箱出关了ღ✿ღ✿,合同ღ✿ღ✿、报关单ღ✿ღ✿、提单一应俱全ღ✿ღ✿,其认为对涉案资金来源不清楚ღ✿ღ✿,其支付了对价ღ✿ღ✿,属于善意取得等ღ✿ღ✿。关于为什么由香港公司支付货款ღ✿ღ✿,内地外贸公司提供其和非洲某公司的邮件记录证明ღ✿ღ✿,非洲某公司称香港公司与非洲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ღ✿ღ✿,故指定香港公司代为支付ღ✿ღ✿。因为涉及境外多个地区和国家ღ✿ღ✿,相关证据很难收集ღ✿ღ✿,案件因此陷入僵局ღ✿ღ✿。如果按照正常贸易逻辑ღ✿ღ✿,只要证明不了内地外贸公司有主观故意ღ✿ღ✿、重大过失ღ✿ღ✿,其又支付了相应对价的货物ღ✿ღ✿,那就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或者可以依法拒绝返还涉案资金ღ✿ღ✿。我们笔试的问题就是:如果涉案银行委托贵所开展追赃挽损工作ღ✿ღ✿,律所指派你作为主办律师ღ✿ღ✿,请你写出你的工作方案或者办案思路ღ✿ღ✿,从刑事ღ✿ღ✿、民事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分析ღ✿ღ✿。显然ღ✿ღ✿,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ღ✿ღ✿,也是传统刑事辩护延伸的第一个方向ღ✿ღ✿。

  第二个方向是刑事控告ღ✿ღ✿。刑事辩护律师一般是做犯罪嫌疑人ღ✿ღ✿、被告人的辩护人ღ✿ღ✿,帮助他们依法从轻ღ✿ღ✿、减轻处罚或者争取无罪ღ✿ღ✿。但有时候当事人也会控告某个人ღ✿ღ✿,比如当事人被诈骗了要去控告对方ღ✿ღ✿,这种情况下律师也是可以代理的ღ✿ღ✿,而且大多数时候就是刑事律师来代理完成这个工作ღ✿ღ✿。但在做这个工作过程中会出现一个问题ღ✿ღ✿,很多刑事辩护律师习惯了和公ღ✿ღ✿、检ღ✿ღ✿、法搞对抗ღ✿ღ✿,不会换位思考了ღ✿ღ✿,他们更习惯去挑公ღ✿ღ✿、检ღ✿ღ✿、法的毛病ღ✿ღ✿,帮犯罪嫌疑人ღ✿ღ✿、被告人从轻ღ✿ღ✿、减轻处罚或者争取无罪ღ✿ღ✿,关注疑罪从无ღ✿ღ✿,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等ღ✿ღ✿,但需要控告别人的时候ღ✿ღ✿,他就不知道该怎么做工作了ღ✿ღ✿。这是一个思维方式转变的问题ღ✿ღ✿,在这方面需要学习借鉴公ღ✿ღ✿、检ღ✿ღ✿、法的办案思路ღ✿ღ✿。

  此外ღ✿ღ✿,很多企业目前需要专业的刑事律师对其业务模式和管理制度进行梳理ღ✿ღ✿,提前防范刑事风险ღ✿ღ✿,这也是一种延伸ღ✿ღ✿。

  最后ღ✿ღ✿,我们简单聊一下ღ✿ღ✿,作为学生ღ✿ღ✿,或者作为从业的律师ღ✿ღ✿,我们应该如何选择自己的专业领域ღ✿ღ✿,我提出的理由可能不全ღ✿ღ✿,有如下四个角度供大家参考:

  第一ღ✿ღ✿,个人兴趣爱好ღ✿ღ✿。这部分很简单ღ✿ღ✿,比如你喜欢研究毒品犯罪ღ✿ღ✿、走私犯罪ღ✿ღ✿、暴力类犯罪ღ✿ღ✿,或者专注少年儿童类案件ღ✿ღ✿,根据自己感兴趣的领域专门进行研究增加自己这方面的阅历和知识ღ✿ღ✿,然后发展成自己的专业领域ღ✿ღ✿。

  第二ღ✿ღ✿,市场驱动ღ✿ღ✿。这一部分很现实ღ✿ღ✿,大多数律师的学习与工作也确实要靠市场来驱动ღ✿ღ✿,比如前两年扫黑除恶行动抓获了一批犯罪嫌疑人ღ✿ღ✿,那么律师肯定要研究涉黑案件的辩护要点才能办好这一类增量案件ღ✿ღ✿。再往前几年ღ✿ღ✿,“P2P”爆雷比较多的时候ღ✿ღ✿,律师自然要研究非法集资这方面的金融知识ღ✿ღ✿。对于这种阶段性爆发率高的案件ღ✿ღ✿,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紧盯市场ღ✿ღ✿、及时学习ღ✿ღ✿。相对应地ღ✿ღ✿,假设我只喜欢做抢劫ღ✿ღ✿、盗窃类的案件ღ✿ღ✿,这一类案件的当事人偏偏是因为没钱才去做这些事情ღ✿ღ✿,实际上大多也是指定辩护人ღ✿ღ✿,如果单独研究这一类案件可能就在市场上难以生存ღ✿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ღ✿ღ✿,工作收入总要满足基本生产生活需要ღ✿ღ✿。当然ღ✿ღ✿,这里只是从行业现状分析ღ✿ღ✿,并不代表我们做律师只接高费用的案件ღ✿ღ✿,我们在正常接案的同时ღ✿ღ✿,还可以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ღ✿ღ✿。

  第三ღ✿ღ✿,路径依赖ღ✿ღ✿。这部分可能有点宿命论ღ✿ღ✿,但也不全是ღ✿ღ✿。以我自己为例ღ✿ღ✿,我当年在少年法庭蜜桃95ღ✿ღ✿,写过全国第二本专门讲少年司法的刑法理论专著ღ✿ღ✿,如果自己不作改变ღ✿ღ✿,可能后边就会去到一个做未成年人和家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ღ✿ღ✿。但这一切并不完全是因为兴趣ღ✿ღ✿,是因为我读博士的时候已经在法院从事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相关工作ღ✿ღ✿,当时考虑在系统内的发展ღ✿ღ✿,博士的研究方向也就选定了这个主题ღ✿ღ✿。我另外一名同学凯发·k8国际(中国)首页登录ღ✿ღ✿,他是学民法的ღ✿ღ✿,还是一名博士ღ✿ღ✿,但阴差阳错被分到检察院的公诉部门ღ✿ღ✿,虽然他的兴趣是民商事案件ღ✿ღ✿,但干了快20年ღ✿ღ✿,他还在公诉部门ღ✿ღ✿。不久前他跟我说ღ✿ღ✿,现在让他再干民事他也不会了ღ✿ღ✿。这就是路径依赖ღ✿ღ✿。当然路径依赖并不是宿命ღ✿ღ✿,完全可以打破ღ✿ღ✿,只不过需要付出更多努力ღ✿ღ✿。我之前写过一篇《法官辞职记》ღ✿ღ✿,详细讲述了我如何从少年法庭转到刑二庭ღ✿ღ✿,如何通过规划摆脱路径依赖的ღ✿ღ✿,大家可以从网上搜索看一下ღ✿ღ✿。

  第四ღ✿ღ✿,自然演化ღ✿ღ✿。这一部分与路径依赖相比偶然因素会更多一些ღ✿ღ✿。比如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田文昌老师ღ✿ღ✿,他的理想是做一名音乐家ღ✿ღ✿,最后因为音乐学院没考上去了西北政法大学ღ✿ღ✿,然后阴差阳错地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教书育人ღ✿ღ✿,又因为各种机缘巧合辞职出来做律师了ღ✿ღ✿。田老师经常开玩笑说他自己人生的关键环节全都是偶然因素成就的ღ✿ღ✿。我们律所还有一名只做毒品案件的律师ღ✿ღ✿,据说他当年做一个被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ღ✿ღ✿,死刑复核没有核准ღ✿ღ✿,这件事就被拿去宣传了ღ✿ღ✿。宣传之后下一个找上门来的案件又是这方面ღ✿ღ✿,后来成果不错又被拿去宣传ღ✿ღ✿,循环往复连续做了好几个死刑复核都不核准的ღ✿ღ✿,市场就认为他做这方面特别厉害ღ✿ღ✿,结果他这几年接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毒品或者死刑复核案件了ღ✿ღ✿。后来他开玩笑说ღ✿ღ✿,有一个贪污案件的当事人找到他ღ✿ღ✿,结果一看履历全是毒品和死刑复核案件的成功辩护案例ღ✿ღ✿,直接就说不委托他了ღ✿ღ✿。就这样一步一步地ღ✿ღ✿,这位律师的领域就自然演化成了毒品和死刑复核ღ✿ღ✿,就像马太效应一样ღ✿ღ✿,他现在基本只做这两个领域的案件了ღ✿ღ✿。

  所以说不同的阶段ღ✿ღ✿,我们面临的选择方向就会不一样ღ✿ღ✿,作为学生ღ✿ღ✿,选择的余地相对更宽松一些ღ✿ღ✿。但比如你毕业后加入了一个刑辩团队ღ✿ღ✿,工作三五年后再去一个非诉团队可能就比较难以融入了ღ✿ღ✿。包括我们现在刑辩团队招聘律师ღ✿ღ✿,就有从民商团队或非诉团队转过来的ღ✿ღ✿,会明显感受到不适应刑辩的节奏ღ✿ღ✿。比如非诉会很重视团队作业ღ✿ღ✿,20人的团队来负责一个公司的IPO工作ღ✿ღ✿,大家聚在一个办公室里ღ✿ღ✿,每个人分工负责某个流程ღ✿ღ✿、某个环节ღ✿ღ✿,加班加点一两个月把工作做完就结束了ღ✿ღ✿。但刑辩不一样ღ✿ღ✿,刑辩可能没有工作时空的严格限制ღ✿ღ✿,一整个案件的前前后后都是交给你来做ღ✿ღ✿,从会见ღ✿ღ✿、阅卷ღ✿ღ✿、开庭ღ✿ღ✿、上诉等工作一直到为家属做心理疏导ღ✿ღ✿,甚至帮家属给当事人存衣服ღ✿ღ✿、存钱ღ✿ღ✿,都是刑辩律师去做的ღ✿ღ✿。之前我们团队招收了一个做非诉的律师ღ✿ღ✿,他入职两周觉得不适应就离开了ღ✿ღ✿。他来到团队里问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到团队加班有没有加班费?团队内其他刑辩律师对他问的问题觉得很诧异ღ✿ღ✿,倒不是我们不遵守《劳动法》ღ✿ღ✿,是因为他显然不了解刑辩律师的工作模式ღ✿ღ✿。刑辩律师可能三周甚至三个月都没有一个案件ღ✿ღ✿,但如果一个案件来到你手里ღ✿ღ✿,比如前边我们提到过的几百本案卷的情况ღ✿ღ✿,很可能就只剩十几天时间ღ✿ღ✿,不睡觉也得把工作做完ღ✿ღ✿,这里加班的概念几乎就不存在了ღ✿ღ✿,因为前面三个月没有任何工作ღ✿ღ✿,工资还是照发的ღ✿ღ✿。另外ღ✿ღ✿,这位律师完成任务是按照在非诉团队填报工时的思维进行的ღ✿ღ✿。比如让他写一个辩护词ღ✿ღ✿,预估要10个小时完成ღ✿ღ✿,他就会特别希望把工时签满ღ✿ღ✿,实际表现就是做工作比较慢ღ✿ღ✿,做完了还不交给主办律师ღ✿ღ✿。比如他10个小时的工作或许可以8个小时做完ღ✿ღ✿,但他做完了不交任务要等到第二天再交给主办律师ღ✿ღ✿。我当时就会回想起自己在法院工作的时候也会有这种小心思ღ✿ღ✿,领导让我写一份稿件ღ✿ღ✿,让我一个星期内交给他ღ✿ღ✿,我如果第一天写完了给领导看ღ✿ღ✿,领导可能第二稿ღ✿ღ✿、第三稿ღ✿ღ✿、第四稿一路改下去ღ✿ღ✿,一天的工作变成了7天的加班ღ✿ღ✿,最后甚至告诉你还是用第一稿比较好ღ✿ღ✿。所以后来我就学“狡猾”了ღ✿ღ✿,领导让我周五交ღ✿ღ✿,我就周五晚上再发给他ღ✿ღ✿,这样他就没有时间去进行多次修改ღ✿ღ✿,这是一种在特殊环境和考核机制下被逼出来的比较“鸡贼”的做法ღ✿ღ✿,我完全不赞成ღ✿ღ✿,但为了多点自己的时间ღ✿ღ✿,还是会随波逐流ღ✿ღ✿。但是ღ✿ღ✿,做辩护律师是万万不能这样的ღ✿ღ✿,因为做辩护律师除了挣这份工资以外ღ✿ღ✿,还要为自己的成长负责ღ✿ღ✿,不能为了怕被修改ღ✿ღ✿、怕累就拖延工作ღ✿ღ✿,毕竟律师赚的除了薪水还有自己未来的成长ღ✿ღ✿,有人帮你改稿ღ✿ღ✿、带着你学习进步ღ✿ღ✿,总比自己未来被市场教训要好得多ღ✿ღ✿。

  结合前边讲的内容ღ✿ღ✿,我们如何选择第一份职业ღ✿ღ✿、第一个方向或者领域ღ✿ღ✿,表面上都是可更改的ღ✿ღ✿,看似不那么重要ღ✿ღ✿,但他确实对后续的路径选择有不可忽视的影响ღ✿ღ✿。如果你能力强ღ✿ღ✿、基础知识扎实ღ✿ღ✿,不同领域进行知识迁移也是可行的ღ✿ღ✿,但很多时候你的第一个老师ღ✿ღ✿、第一个师傅教给你的东西更换领域后就用不上了ღ✿ღ✿,这一点需要特别和大家提示一下ღ✿ღ✿。另外ღ✿ღ✿,所谓的集中研究某一领域ღ✿ღ✿,并不是说我们要把自己局限在某一个特定领域中ღ✿ღ✿,至少到目前为止ღ✿ღ✿,市场上真正的大律师也少有真的只做某单一领域案件ღ✿ღ✿,其他案件就统统不接了的ღ✿ღ✿。进一步讲ღ✿ღ✿,虽然同学们可能都觉得经济类案件赚钱ღ✿ღ✿,但很多大律师真正出名恰恰靠的不是经济犯罪案件而是暴力犯罪案件ღ✿ღ✿。尤其是当年证据裁判理念不到位的时候ღ✿ღ✿,找到真凶抑或发现关键物证从而达成无罪辩护的案件ღ✿ღ✿,是律师成长ღ✿ღ✿、成名的一个很好的支点ღ✿ღ✿。反过来说其实也是一样ღ✿ღ✿,比如有些职务犯罪案件也需要细致挖掘口供中的信息ღ✿ღ✿,借鉴暴力犯罪案件的辩护思路ღ✿ღ✿。

  下面我通过最后一个案例ღ✿ღ✿,带大家思考一下专业知识的重要性ღ✿ღ✿。犯罪嫌疑人甲因盗窃3000元被当场抓获ღ✿ღ✿,其当场承认犯罪事实ღ✿ღ✿,如实供述ღ✿ღ✿,因为情节不严重ღ✿ღ✿、数额不大ღ✿ღ✿,被取保候审了ღ✿ღ✿。在取保候审期间ღ✿ღ✿,其跑到外地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ღ✿ღ✿,后来经亲属规劝又主动回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犯罪事实ღ✿ღ✿。这种情况下ღ✿ღ✿,甲是否成立自首?

  自首大家都学习过ღ✿ღ✿,也都自认为了解这个概念ღ✿ღ✿。因为自首的概念是刑法中最基础的一个概念ღ✿ღ✿,位于《刑法》第67条ღ✿ღ✿,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也叫准自首)ღ✿ღ✿。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是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ღ✿ღ✿,特殊自首的构成要件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ღ✿ღ✿、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ღ✿ღ✿。两类自首要件是不一样的ღ✿ღ✿,如果分辨不清就可能把一般自首的要件和特殊自首的要件混在一起ღ✿ღ✿,在相关案件出现时自然就找不到辩点ღ✿ღ✿,在看卷宗的时候看到的全是事实和证据ღ✿ღ✿,但对应不到法律三段论中的大前提上ღ✿ღ✿,因此提出的辩护意见自然也就站不住脚ღ✿ღ✿。所以ღ✿ღ✿,如果基础知识掌握不牢固ღ✿ღ✿,即便案件事实看得很清楚ღ✿ღ✿,法条看得很清楚ღ✿ღ✿,但前期知识掌握得不扎实ღ✿ღ✿,可能导致后续工作中对自首这样一个基础概念都认定不清ღ✿ღ✿,更别说案件涉及更复杂高深理论的时候了ღ✿ღ✿。上面这个案例发生在2012年左右ღ✿ღ✿,在北京不同法院出现了不同判决ღ✿ღ✿,后来汇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ღ✿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此还出了一个会议纪要ღ✿ღ✿,认为这种情况不应认定为自首ღ✿ღ✿。理由很简单ღ✿ღ✿,我们不谈法律只从常理角度来说ღ✿ღ✿,如果还有一个当事人ღ✿ღ✿,一切情节都和案例中的当事人一样ღ✿ღ✿,也是偷东西被抓到ღ✿ღ✿,只是中间不存在逃跑不配合调查的情节ღ✿ღ✿,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为自首?如果这种情况不算自首ღ✿ღ✿,反而给一个逃跑不配合调查后来继续回来配合的人自首ღ✿ღ✿,这样公平吗?如果认定甲为自首ღ✿ღ✿,是不是给公众一种认知ღ✿ღ✿,觉得法律鼓励人跑ღ✿ღ✿,以后违法了我先逃跑ღ✿ღ✿,逃跑之后回来就算自首了ღ✿ღ✿,这样可以吗?所以凯发网址ღ✿ღ✿!ღ✿ღ✿,当然不能认定甲为自首ღ✿ღ✿。从自首的概念来看ღ✿ღ✿,因为甲是被抓获到案的ღ✿ღ✿,就不属于自动投案ღ✿ღ✿,不具备一般自首的条件ღ✿ღ✿,同时甲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才经家属规劝返回配合调查ღ✿ღ✿,其后续如实供述的不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ღ✿ღ✿,所以也不符合特殊自首的构成要件ღ✿ღ✿。

  今天来到母校ღ✿ღ✿,我就是要特别通过这个案例重点向学弟学妹们强调:一定要把专业基础打好ღ✿ღ✿,在学生时代去关注技巧方法层面的东西偏早一点ღ✿ღ✿,以后实战的机会多的是ღ✿ღ✿,但学校里打基础就这么几年的机会ღ✿ღ✿,未来到社会上再补基础知识就来不及了ღ✿ღ✿,总不能看卷宗的时候你还要复习一遍什么是自首ღ✿ღ✿、什么是立功ღ✿ღ✿,而且别人懂你不懂的时候ღ✿ღ✿,就意味着别人提出问题准确ღ✿ღ✿、迅速ღ✿ღ✿,人家就比你更早地站在了辩护的顶端ღ✿ღ✿。

  毕业或者实习的过程中ღ✿ღ✿,我们有刑事诉讼ღ✿ღ✿、民商事诉讼ღ✿ღ✿、行政诉讼ღ✿ღ✿、非诉业务ღ✿ღ✿,如果有可能的话都走一遍一定是不亏的ღ✿ღ✿。因为现在有很多刑民交叉的案件ღ✿ღ✿,比如案件到底是以善意取得的理由还是以不当得利的理由要求对方返还ღ✿ღ✿,没有点刑事ღ✿ღ✿、民事交叉的思维是出具不了这方面的法律服务方案的ღ✿ღ✿。另外客户一般并不是单独就一个法律问题进行咨询ღ✿ღ✿,不是有贪污就咨询一下贪污罪的情况ღ✿ღ✿,可能涉及大量的综合性问题ღ✿ღ✿。而对于律师来说ღ✿ღ✿,面对客户要先做到签单ღ✿ღ✿、做到接下这单业务ღ✿ღ✿,而不是说单纯给人家解释一下这个罪是什么ღ✿ღ✿,有没有可能构成ღ✿ღ✿,尤其很多比较高端的客户会直接说能解释法律问题的律师多的是ღ✿ღ✿,但想要一个能够给出综合的解决方案的律师ღ✿ღ✿。这个时候你只能根据他构不构成刑事犯罪去聊就很容易让人觉得经验不足ღ✿ღ✿。所以ღ✿ღ✿,未来我们还要从大量不同领域的实践之中来获得这些经验ღ✿ღ✿,而不是从书本之中ღ✿ღ✿。

  除了法学知识还有很多行业知识ღ✿ღ✿,比如金融领域很简单的票据贴现ღ✿ღ✿,可能有的律师就不知道什么是票据贴现ღ✿ღ✿,现场分析就要理解很长时间ღ✿ღ✿,如果你理解了就能运用到很多场合之中ღ✿ღ✿,多理解很多案件情况ღ✿ღ✿。还有现在证券行业里流行的量化交易ღ✿ღ✿,利好利空消息ღ✿ღ✿,以及市值管理ღ✿ღ✿,这都不是法律专业教给我们的知识ღ✿ღ✿,但是我们要接待客户就要站在他们行业的角度ღ✿ღ✿,如果人家给你讲你再听不懂ღ✿ღ✿,很多客户就直接和律师解约了ღ✿ღ✿。

  我承办过一个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周焯华(绰号冼米华)开设赌场关联的内地案件ღ✿ღ✿,这个案件在内地这边涉嫌犯罪的是一个科技公司的创始人ღ✿ღ✿,当时我为他辩护ღ✿ღ✿,他就跟我说自己公司有很多经营事务需要我传达信息ღ✿ღ✿。他说自己做了一个量化交易的炒股软件ღ✿ღ✿,这个软件需要运营ღ✿ღ✿,告诉我在哪里招人ღ✿ღ✿,在哪里设置分部ღ✿ღ✿,招人怎么考试ღ✿ღ✿,软件的测试题大概从哪个方向出ღ✿ღ✿,招来的人未来怎么分工ღ✿ღ✿,给谁多大的股份ღ✿ღ✿,交易软件定期发什么文章等ღ✿ღ✿。这一系列问题都是他口述给我ღ✿ღ✿,然后我写出来转化成他们公司的运营方案ღ✿ღ✿。他说自己找了几个当地的律师ღ✿ღ✿,这些人都承接不住这么大的信息量ღ✿ღ✿,有些地方完全听不懂ღ✿ღ✿,这些律师就属于是和高端的客户对应不上ღ✿ღ✿,自然高端的业务就接不到了ღ✿ღ✿。人家说从集团企业来说要怎么规划ღ✿ღ✿、怎么设置信托处置资金蜜桃95ღ✿ღ✿,你说自己是做刑事业务的不懂这些ღ✿ღ✿,还能接到这个业务吗?当然ღ✿ღ✿,大部分律师做到这个层面就已经算是巅峰了ღ✿ღ✿。

  这个层面可能不是单纯努力就能够达到的ღ✿ღ✿,也只有像田文昌老师这种宗师级别的才能达到ღ✿ღ✿。具体讲就是综合心理学ღ✿ღ✿、社会学ღ✿ღ✿、哲学ღ✿ღ✿、艺术等层面ღ✿ღ✿,达到一个我们一般人无法企及的高度ღ✿ღ✿。我们事务所的律师有时私下聊天会提到ღ✿ღ✿,说田老师谈案子ღ✿ღ✿,我们仅靠学是永远学不会的ღ✿ღ✿。一个案件ღ✿ღ✿,从立法时候怎么规定ღ✿ღ✿,法学原理是什么ღ✿ღ✿,后来怎么修订ღ✿ღ✿,他当时怎么提的修法建议ღ✿ღ✿,现在改的优缺点是什么ღ✿ღ✿,他经历了哪些判例ღ✿ღ✿,判例中又存在什么问题ღ✿ღ✿,当年有没有经过讨论ღ✿ღ✿,是否存在争议ღ✿ღ✿,一直这样聊下去ღ✿ღ✿,当事人和办案人员听了会是什么感觉?甚至有一个案子ღ✿ღ✿,田老师当时70多岁ღ✿ღ✿,当事人是个60多岁的集团董事长ღ✿ღ✿,当时在酒桌上喝多了ღ✿ღ✿,眼含热泪说自己出了这么大的事ღ✿ღ✿,这一辈子就过不去了ღ✿ღ✿。结果田老师说ღ✿ღ✿,我当年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受的罪比你这要多多了ღ✿ღ✿,现在不也好好的吗ღ✿ღ✿,你才60多岁还有大好的日子呢ღ✿ღ✿,我70多岁还奋斗在第一线ღ✿ღ✿。这种线多岁的律师跟这位董事长也说不出口ღ✿ღ✿,这甚至不是努力的问题ღ✿ღ✿,是我们的年龄阅历确实不支持ღ✿ღ✿。所以我们建议参照三七的比例ღ✿ღ✿,即用七成精力在你擅长ღ✿ღ✿、喜欢的领域进行钻研ღ✿ღ✿,但要留下三成去拓宽视野ღ✿ღ✿,让自己不被局限ღ✿ღ✿,这样才有去窥探更高一层的知识ღ✿ღ✿、阅历和人生积累的机会ღ✿ღ✿,这是我个人的理解ღ✿ღ✿。

  所以ღ✿ღ✿,最后我借用《金刚经》里的一句话作为结尾ღ✿ღ✿。《金刚经》讲“是法平等ღ✿ღ✿,无有高下”ღ✿ღ✿。无论你走哪个领域ღ✿ღ✿,只要认认真真对待ღ✿ღ✿,学习运用自己最专业的法律知识ღ✿ღ✿,积累经验ღ✿ღ✿,不断演化ღ✿ღ✿,无论是暴力犯罪还是非暴力犯罪领域ღ✿ღ✿,都可以去把它做好ღ✿ღ✿。每一个案件ღ✿ღ✿、每一个法条ღ✿ღ✿、每一个问题ღ✿ღ✿,都有自己的道理和解决方法ღ✿ღ✿,可能每个律师有自己的理解和处理方式ღ✿ღ✿,但是总有一种内核ღ✿ღ✿,我称为可以在顶峰相遇的内核ღ✿ღ✿,一定是殊途同归的ღ✿ღ✿。谢谢大家!

  各位同学晚上好ღ✿ღ✿,刚刚刘律师做了一个非常精彩的演讲ღ✿ღ✿,我想他讲了两个小时ღ✿ღ✿,归根结底可以总结成一句话ღ✿ღ✿,我觉得他在讲“正义的质量是有纵深的”ღ✿ღ✿。

  我们每个学生来到中国政法大学ღ✿ღ✿,都怀揣着法治的梦想ღ✿ღ✿,要追求公平和正义ღ✿ღ✿,但这正义到底是什么样子的?可能每个律师为某一个特定的委托人提供的正义都是不一样的ღ✿ღ✿,因为每个律师的知识结构都是不一样的ღ✿ღ✿。相应地ღ✿ღ✿,我们能看到很多错案ღ✿ღ✿,不仅仅是办案机关有问题ღ✿ღ✿,有些是当事人最初聘请的辩护律师就出现了问题ღ✿ღ✿。

  所以刚刚刘律师讲了两句话我觉得很有意思ღ✿ღ✿,第一就是细分是没有止境的ღ✿ღ✿,特别是在暴力犯罪案件中ღ✿ღ✿,律师的辩护工作就像考古一样ღ✿ღ✿,要一层一层地挖掘下去ღ✿ღ✿,实际上就意味着你的知识结构和能力一步一步地加深ღ✿ღ✿。我举一个例子ღ✿ღ✿,这是2023年我一个朋友家的案子ღ✿ღ✿,他来找我是涉及一个笔迹鉴定的问题ღ✿ღ✿。当时办案机关找到了南京的一个鉴定机构ღ✿ღ✿,出具了一个笔迹鉴定的书写时间鉴定结论ღ✿ღ✿。它采用的是一种气相色谱法来确定书写时间ღ✿ღ✿。当时我把鉴定意见拿过来看ღ✿ღ✿,一看就觉得有很大问题ღ✿ღ✿,确定书写时间ღ✿ღ✿,通常情况我们一定要有做比对的样品ღ✿ღ✿。这个鉴定机构仅仅做了一个测定就推定书写时间是什么时候ღ✿ღ✿,我觉得从鉴定角度来讲这就让人难以信服ღ✿ღ✿。做一份鉴定比对ღ✿ღ✿,不同的检材ღ✿ღ✿,保管的时间ღ✿ღ✿,使用的纸张和笔ღ✿ღ✿,各种会影响的因素都应该拿出比对样本才有判定书写时间的资格ღ✿ღ✿。当时对方请了浙江省一个很有名的律师ღ✿ღ✿,他说这是科学的东西ღ✿ღ✿,是用仪器测的怎么能错呢?我把中国现在排名前十的笔迹鉴定专家起码找来了八个ღ✿ღ✿,大家一致认为这个技术不成立ღ✿ღ✿,和这名律师坚信的完全不一样ღ✿ღ✿。从这个例子就能看出ღ✿ღ✿,即便是一名知名律师ღ✿ღ✿,但他在没有受过必要训练的情况下ღ✿ღ✿,就可能缺乏某一方向的纵深ღ✿ღ✿。我们可以将纵深的发展归纳为两方面ღ✿ღ✿,第一个是证据方面ღ✿ღ✿,对证据要有深入的了解ღ✿ღ✿,除了要看证据表面的信息ღ✿ღ✿,还要看办案人员ღ✿ღ✿、鉴定人员的能力ღ✿ღ✿,再深入看鉴定机构ღ✿ღ✿,甚至是鉴定仪器ღ✿ღ✿、鉴定方法的有效性ღ✿ღ✿,如果不做功课ღ✿ღ✿,这方面的纵深很难发展ღ✿ღ✿。第二个是专业知识方面ღ✿ღ✿,律师在每个案件中面对的委托都不一样ღ✿ღ✿,需要的专业知识也不一样ღ✿ღ✿。同样是办理离婚案件ღ✿ღ✿,为基层老百姓打官司的律师了解婚姻法的知识可能就够了ღ✿ღ✿,但为老板ღ✿ღ✿、富豪打离婚官司的律师最需要掌握的是金融期货相关的知识ღ✿ღ✿,因为很多财产以此类形式存在ღ✿ღ✿,不懂相关知识又如何通过诉讼争取合理分配?没有这方面基础知识支撑ღ✿ღ✿,自然也无法为客户提供这种纵深的服务ღ✿ღ✿,进而也就没法获得想要的经济回报ღ✿ღ✿。

  刘律师讲的第二个我觉得很有意义的点ღ✿ღ✿,是强调市场驱动ღ✿ღ✿。我们受到的训练和教育ღ✿ღ✿,总是讲我们律师行业是一个追求公平和正义的职业ღ✿ღ✿,很少提及律师行业的商业性ღ✿ღ✿。但刚刚刘律师也讲到了ღ✿ღ✿,我们律师很多的活动本质上就是市场驱动的ღ✿ღ✿。换句话说ღ✿ღ✿,几乎没有一个律师的职业活动能够不存在商业因素ღ✿ღ✿,哪怕是在英国ღ✿ღ✿,表面上可以不和客户谈钱的纯粹的律师ღ✿ღ✿,也是由他律师工作室的主任去和当事人谈费用问题ღ✿ღ✿,也是存在商业因素的ღ✿ღ✿。从这个角度来讲ღ✿ღ✿,律师所谓的事务管理是一定涉及很多商业因素的ღ✿ღ✿。比如律师之间的合作ღ✿ღ✿,如果我们一个人能力不够ღ✿ღ✿,缺乏某一案件的广泛知识纵深ღ✿ღ✿,那就需要与多名律师进行合作ღ✿ღ✿,而合作就需要成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平台ღ✿ღ✿,从这个角度讲ღ✿ღ✿,律师行业的规模化本身就包含了商业因素ღ✿ღ✿。所以当我们为中国律师行业规模越来越大而欢欣鼓舞的时候ღ✿ღ✿,应该同时意识到ღ✿ღ✿,这是我们应该正视律师行业商业性的时候ღ✿ღ✿,我想讲的就这么多ღ✿ღ✿,谢谢各位ღ✿ღ✿。

  大家晚上好ღ✿ღ✿,首先感谢刘立杰律师为我们奉献了一次非常精彩的讲座ღ✿ღ✿。我相信今天来到这里的同学ღ✿ღ✿,大家能坚持这么久ღ✿ღ✿,势必是对于律师这个行业或是有着好奇ღ✿ღ✿,或是有着向往ღ✿ღ✿,所以我作为一名执业近17年的刑辩律师ღ✿ღ✿,借着刘律师这个主题ღ✿ღ✿,给大家讲一讲刑事辩护的分类和技能ღ✿ღ✿,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ღ✿ღ✿。

  我们首先从感性认识入手ღ✿ღ✿,面对刑事法律问题ღ✿ღ✿,刑辩律师和法学院的学生最大的区别是什么呢?我觉得是认识问题的顺序不一样ღ✿ღ✿。我们在学校的时候ღ✿ღ✿,做一个案例研讨或者搞一个模拟法庭ღ✿ღ✿,往往是针对一个既定事实进行分析ღ✿ღ✿、论证ღ✿ღ✿,但对刑辩律师而言ღ✿ღ✿,在她/他面前是没有既定事实的ღ✿ღ✿,即便是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和检察院的起诉书中的事实描述ღ✿ღ✿,也不能等同于唯一确定的事实ღ✿ღ✿,如果是这样的话ღ✿ღ✿,也就不需要律师辩护了ღ✿ღ✿。所以律师的辩护过程和一部叫作《罗生门》的电影很相似ღ✿ღ✿,各方对于案件事实有不同的陈述ღ✿ღ✿,那么到底哪一种陈述是真实的?律师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将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真实情况挖掘出来ღ✿ღ✿。所以律师在接触案件的时候ღ✿ღ✿,往往是这样的认知顺序ღ✿ღ✿,先见证据ღ✿ღ✿,再见人ღ✿ღ✿,最后见人性ღ✿ღ✿。

  我给大家讲一下我执业过程中几次印象比较深刻的经历ღ✿ღ✿。那年我26岁ღ✿ღ✿,刚毕业参加工作ღ✿ღ✿,在看证据的时候第一次看尸检报告凯发官网入口首页ღ✿ღ✿,ღ✿ღ✿,封面还是白纸黑字ღ✿ღ✿,翻到后面就是解剖的图片ღ✿ღ✿,你会看到一具尸体被切开ღ✿ღ✿、被展示ღ✿ღ✿、被拍照ღ✿ღ✿、被标记ღ✿ღ✿,最可怕的是你还需要在这些图片里找致命伤在哪里ღ✿ღ✿。因为指控显示ღ✿ღ✿,死者是被刀砍中后颈ღ✿ღ✿,并且在砍中的时候有一截断刀留在颈部ღ✿ღ✿。因此ღ✿ღ✿,我要不停在这些照片里查看被害人头颈部的照片ღ✿ღ✿,找到那把嵌入颈部的断刀ღ✿ღ✿。当时的感觉就很恐怖ღ✿ღ✿,这是我见证据给我带来第一次的冲击ღ✿ღ✿。

  第二次冲击是什么呢?是2017年E租宝案件ღ✿ღ✿,这个案件中公安机关移交给检察院的案卷卷宗有3000多本ღ✿ღ✿,到了法院又补了2000多本ღ✿ღ✿,一共5000多本卷宗ღ✿ღ✿。当时检察院案管中心的同志表示ღ✿ღ✿,卷宗太多了ღ✿ღ✿,案管根本扫描不过来ღ✿ღ✿,所以让辩护人一起来给卷宗拍照上传共享ღ✿ღ✿。当时我们大家在检察院拍卷宗足足拍了将近一星期ღ✿ღ✿,这是见证据给我的第二次冲击ღ✿ღ✿。

  我们在工作的过程中不仅要和纸面的卷宗打交道ღ✿ღ✿,还要跟人打交道ღ✿ღ✿,既包括犯罪嫌疑人ღ✿ღ✿、被告人ღ✿ღ✿,也包括他们的亲友ღ✿ღ✿,当然还有侦查人员ღ✿ღ✿、检察官凯发在线网站ღ✿ღ✿、法官等ღ✿ღ✿,在这个过程中ღ✿ღ✿,既能碰到让人如沐春风的ღ✿ღ✿,也能碰到声色俱厉的ღ✿ღ✿。因此ღ✿ღ✿,我们在与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与各方主体的关系ღ✿ღ✿,也是考验刑辩律师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ღ✿ღ✿。

  最后一点是见人性ღ✿ღ✿,人性真的是很有趣的一件事情ღ✿ღ✿。刘律师刚刚也提到了ღ✿ღ✿,他在经办一个案件的时候ღ✿ღ✿,当事人的预期在不断地变化ღ✿ღ✿,这方面我也有所体会ღ✿ღ✿。2011年的时候ღ✿ღ✿,我在辽宁省丹东市办理一起“涉黑”案件ღ✿ღ✿,其中有一桩命案ღ✿ღ✿,被告人可能会因此被判处死刑ღ✿ღ✿。经过我的积极辩护ღ✿ღ✿,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了无期徒刑ღ✿ღ✿,然而家属对结果并不满意ღ✿ღ✿,认为无期徒刑还会没收财产ღ✿ღ✿。结果在判决书送达的当天下午检察院就提起抗诉了ღ✿ღ✿,而抗诉意味着二审可能会改判加刑ღ✿ღ✿。当事人家属在得知这个消息时再和我联系的时候语气就变了ღ✿ღ✿,她说早知道是这样的话ღ✿ღ✿,其实无期也是能接受的ღ✿ღ✿。所以大家看ღ✿ღ✿,人性的微妙有时候是很耐人寻味的ღ✿ღ✿。

  作为庭审中的对手ღ✿ღ✿,我和公诉人打交道的时候也有不同的体验ღ✿ღ✿。比如在有的案件中ღ✿ღ✿,法庭休庭的时候ღ✿ღ✿,公诉人会过来说你辩护得很卖力啊ღ✿ღ✿,收了多少律师费啊?这明显是在以法律服务具有有偿性来对辩护人进行讥讽ღ✿ღ✿。但并非所有的公诉人都是这样ღ✿ღ✿,我也遇到过很多尊重法律ღ✿ღ✿、尊重专业的公诉人ღ✿ღ✿,他们会在庭审结束的时候过来跟我握手ღ✿ღ✿、要名片ღ✿ღ✿,甚至会直接表示认可我的辩护水平和辩护观点ღ✿ღ✿,但出于履行职责而无法在法庭上表达这种认同ღ✿ღ✿。可以看出ღ✿ღ✿,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ღ✿ღ✿,我们彼此间既有存在偏见和误解的时候ღ✿ღ✿,也会有惺惺相惜的时刻ღ✿ღ✿,所以作为一名刑辩律师ღ✿ღ✿,见证据ღ✿ღ✿、见人性ღ✿ღ✿,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过程ღ✿ღ✿。

  那么我们再回到今天的主题ღ✿ღ✿,刘律师介绍了刑事辩护的多个领域ღ✿ღ✿,并在最后强调的是这些领域之间是可以互通的ღ✿ღ✿。我也讲一个我的认识ღ✿ღ✿,就是虽然领域是有区分的ღ✿ღ✿,但辩护技能是相通的ღ✿ღ✿。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探讨ღ✿ღ✿,先说经常谈到的自然犯ღ✿ღ✿,也就是《刑法》分则的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犯罪ღ✿ღ✿,这些犯罪在辩护过程中考察的是什么呢?是我们认识事实的能力ღ✿ღ✿,因为这些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ღ✿ღ✿,往往通过一些朴素的是非观就能判断出来ღ✿ღ✿,白刀子进去ღ✿ღ✿、红刀子出来ღ✿ღ✿,这就是伤害ღ✿ღ✿,人死了这就可能是伤害致死或者故意杀人ღ✿ღ✿。但是这刀子是不是他捅的?这个性犯罪是不是他做的?这个DNA是怎么留下的ღ✿ღ✿,怎么形成的?包括刘律师刚刚提到的案例中的出租车司机和陪酒女的不同说法ღ✿ღ✿,哪一个更合理?这些是需要我们结合证据来进行判断分析的ღ✿ღ✿。那么除了我们学习过的证据规则ღ✿ღ✿,还有什么是对事实分析最重要的呢?那就是经验法则ღ✿ღ✿。经验法则要求我们把生活中形成的经验ღ✿ღ✿,对生活ღ✿ღ✿、对行为ღ✿ღ✿、对人与人关系的这种认知融入进来ღ✿ღ✿,让自己的判断更趋近于客观和准确ღ✿ღ✿。所以自然犯考量的是律师的认识能力ღ✿ღ✿,而认识能力背后依托的除了证据规则还有经验法则ღ✿ღ✿。所以为什么讲有时候刚入行的律师办案会觉得有困难ღ✿ღ✿,因为社会经验不够丰富ღ✿ღ✿,对很多人的行为无法理解背后的内核ღ✿ღ✿。比如我办的第一个案子ღ✿ღ✿,一起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的案件ღ✿ღ✿,对方在打架之前给被告人打电话说“你在哪?我找人去弄死你”ღ✿ღ✿,被告人就说自己在哪个浴室门口ღ✿ღ✿,你来吧ღ✿ღ✿,我等着ღ✿ღ✿。这个电话打完之后ღ✿ღ✿,他就打开了浴室的门ღ✿ღ✿,一直走出差不多500米的时候才被对方召集的人围堵ღ✿ღ✿,继而双方发生了殴斗ღ✿ღ✿。当时法院认为被告人打电话时说的“你来吧ღ✿ღ✿,我等着”就是和对方相约斗殴ღ✿ღ✿,但是我们结合经验法则可知ღ✿ღ✿,这种情形下ღ✿ღ✿,在电话里这个人嘴是不服软的ღ✿ღ✿,但他的行动服软了ღ✿ღ✿,他逞了口舌之快后挂了电话就跑了ღ✿ღ✿,只不过在跑的过程中又被堵住才打了起来ღ✿ღ✿,因此说他具有相约斗殴的故意显然是不能成立的ღ✿ღ✿,这其实就是一个经验法则的判断ღ✿ღ✿。

  接下来我们再谈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ღ✿ღ✿,办理这两类案件考虑得更多的是什么呢?是我们分析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ღ✿ღ✿,ღ✿ღ✿、评价一个问题的能力ღ✿ღ✿,而不仅仅是认识能力ღ✿ღ✿,为什么呢?因为有的时候案件的事实你可能搞清楚了ღ✿ღ✿,但是事实的性质你未必清楚ღ✿ღ✿。比如一个受贿案件ღ✿ღ✿,这个人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需要我们来评价ღ✿ღ✿。如果他是国家机关的ღ✿ღ✿、国有公司的人员当然好判断ღ✿ღ✿,如果他是国有控股ღ✿ღ✿、参股公司的股东ღ✿ღ✿,他算国有股东一方还是非国有股东一方呢?他有没有接受委派ღ✿ღ✿、批准ღ✿ღ✿、任命?这也是需要我们进行准确评价的ღ✿ღ✿。包括一些贿赂犯罪中ღ✿ღ✿,比如行贿罪要谋取不正当利益ღ✿ღ✿,什么样的利益才能算作不正当利益?不正当性在哪里?也是需要进行法律评价的ღ✿ღ✿。所以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中更多考察的是评价能力ღ✿ღ✿,而评价能力的依托除了法律知识外ღ✿ღ✿,还有非常重要的逻辑思维和辩证思维ღ✿ღ✿,把这两种思维和法律评价结合到一起ღ✿ღ✿,往往就会得出一个非常有力的答案ღ✿ღ✿。这里我再给大家举一个例子ღ✿ღ✿,这是我办理过的一起非法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ღ✿ღ✿,案情比较简单ღ✿ღ✿,被告人售卖了很多印有武装部队标志的保温杯ღ✿ღ✿,因此被指控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ღ✿ღ✿。大家都学过哲学ღ✿ღ✿,哲学中认为决定事物性质的到底是主要方面还是次要方面?回到这个案子中ღ✿ღ✿,他卖的到底是杯子还是标志?我们认为他卖的是杯子ღ✿ღ✿,不是标志ღ✿ღ✿。那么他卖的杯子上有武装部队标志这个事怎么评价?我们就要回到非法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的本质来看ღ✿ღ✿。当时我们查了很多资料ღ✿ღ✿,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一些座谈会议纪要ღ✿ღ✿。这些文件强调ღ✿ღ✿,之所以打击此类犯罪ღ✿ღ✿,是因为这些标志流入到社会当中ღ✿ღ✿,会被拿来实施诈骗ღ✿ღ✿、逃税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ღ✿ღ✿,它的法益侵害性是体现在这方面的ღ✿ღ✿。那么卖保温杯会不会产生这样的法益侵害?很显然ღ✿ღ✿,你拿着这个保温杯去冒充军官ღ✿ღ✿,或者你开了一辆车ღ✿ღ✿,拿着保温杯说我这是军车不需要交过路费ღ✿ღ✿,这显然是不可能的ღ✿ღ✿。因此ღ✿ღ✿,本案实际并未产生ღ✿ღ✿,也不会产生非法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的法益侵害ღ✿ღ✿。在上述过程中ღ✿ღ✿,我们在这个案件中综合运用了辩证思维ღ✿ღ✿、逻辑思维ღ✿ღ✿、经验法则并形成了最终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评价ღ✿ღ✿。所以刑事辩护是很有趣的ღ✿ღ✿,自然犯ღ✿ღ✿、经济犯ღ✿ღ✿、职务犯ღ✿ღ✿,考量了辩护律师不同方面的能力ღ✿ღ✿,但是这些能力综合在一起ღ✿ღ✿,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是可以运用的ღ✿ღ✿。包括刘律师讲的“涉黑”案件ღ✿ღ✿,“涉黑”案件考量什么呢?考量辩护律师的综合能力ღ✿ღ✿,甚至包括脑力和体力ღ✿ღ✿,连续一个半月的开庭ღ✿ღ✿,没有颈椎病也坐出颈椎病了ღ✿ღ✿。还考验我们的智慧ღ✿ღ✿,因为刑事辩护人和公诉方经常会有对抗ღ✿ღ✿,那么我们的对抗如何能够有价值ღ✿ღ✿、有意义?用我们的话讲是如何能够换来有效辩护的结果ღ✿ღ✿,就取决于我们对抗的出发点是什么ღ✿ღ✿。如果我只是想对抗ღ✿ღ✿,只是想哗众取宠ღ✿ღ✿,引起旁听人员满堂彩ღ✿ღ✿,那么可能会损害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ღ✿ღ✿。但如果在这个案件中我发现关键的争点必须要对抗ღ✿ღ✿,不对抗对当事人会有很大的负面影响ღ✿ღ✿,会损害其合法权益ღ✿ღ✿,比如刘律师说的大额受贿案件中是否自首这一点会明显影响到刑期长短ღ✿ღ✿,那么这就是我们对抗的重点ღ✿ღ✿,去判定当事人是接到电话通知到案还是主动投案ღ✿ღ✿,一定比把1000万元的受贿数额打掉200万元更为重要ღ✿ღ✿。

  刑事辩护就是这样ღ✿ღ✿,考验我们的综合能力ღ✿ღ✿,认识问题的能力ღ✿ღ✿、分析问题的能力ღ✿ღ✿、评价问题的能力ღ✿ღ✿、与人打交道的能力ღ✿ღ✿,乃至心理素质和对相关问题的取舍ღ✿ღ✿,都会备受考验ღ✿ღ✿。刑事辩护的领域虽然很广泛ღ✿ღ✿,但内在是相通的ღ✿ღ✿。我也非常欢迎大家去从事刑事辩护这样的工作ღ✿ღ✿,欢迎大家对刑事辩护工作予以关注和研究ღ✿ღ✿,也期待大家能够在工作和研究中取得更多更好的成果ღ✿ღ✿,谢谢大家ღ✿ღ✿。

  各位老师ღ✿ღ✿、同学ღ✿ღ✿、同仁ღ✿ღ✿,晚上好!今天特别高兴能有这个机会和在座的各位在这里共同探讨ღ✿ღ✿,共同学习ღ✿ღ✿。刚刚刘立杰律师的演讲非常精彩ღ✿ღ✿,王老师的点评也特别有见地ღ✿ღ✿,正好我也办理过王老师刚才提到的关于书证时间鉴定的一个案件ღ✿ღ✿,和大家分享一下ღ✿ღ✿。

  这个案件是一起职务犯罪案件ღ✿ღ✿,案件涉及的重要问题是涉案款到底是借款还是贿赂款ღ✿ღ✿,借条到底是案发前真实签署的还是案发后补签的ღ✿ღ✿。本案中办案机关认定该借条是案发后补签的ღ✿ღ✿,认定这笔款项是以借为名的权钱交易ღ✿ღ✿,并在一审时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了关于借条签署时间为案发后的鉴定意见ღ✿ღ✿。那么ღ✿ღ✿,我们辩护人认为ღ✿ღ✿,精准的时间鉴定其实在世界范围内迄今都是一个难题ღ✿ღ✿,一审关于该借条的时间鉴定意见是不科学ღ✿ღ✿、不真实的ღ✿ღ✿,应予以推翻ღ✿ღ✿。因此在二审辩护时ღ✿ღ✿,我们的重要工作就是要求推翻并否定一审中的鉴定意见ღ✿ღ✿。所以刚刚王老师提到这个问题的时候ღ✿ღ✿,我觉得很有共鸣ღ✿ღ✿。

  那么ღ✿ღ✿,下面言归正传ღ✿ღ✿,今天晚上我们讨论的话题是刑事辩护的领域ღ✿ღ✿,我觉得这个话题很宽广ღ✿ღ✿,每一个法律人站在不同的角度ღ✿ღ✿,肯定都有自己的思考ღ✿ღ✿。在我看来ღ✿ღ✿,作为刑事律师ღ✿ღ✿,必须紧密关注我国司法的最新动态ღ✿ღ✿,比如针对“认罪认罚制度下的刑事辩护”“轻罪时代下的刑事辩护”“数字经济时代下的刑事辩护”等专题的研究和探讨ღ✿ღ✿。客观来讲ღ✿ღ✿,刑事辩护业务虽面临诸多挑战ღ✿ღ✿,但也呈现出新的趋势和契机ღ✿ღ✿。

  我关注到目前刑事辩护领域中存在的新趋势:一是近年来金融犯罪ღ✿ღ✿、经济犯罪呈高发态势ღ✿ღ✿,特别是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数量增长迅猛ღ✿ღ✿。大量的非法集资案件ღ✿ღ✿、传销案件ღ✿ღ✿、非法经营案件ღ✿ღ✿、合同诈骗案件都在发生ღ✿ღ✿,这类案件为律师刑事辩护业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契机ღ✿ღ✿。二是大量刑民交叉疑难复杂案件的凸显ღ✿ღ✿,这类案件涉及复杂的民事ღ✿ღ✿、行政ღ✿ღ✿、刑事法律关系ღ✿ღ✿,犯罪认定本身就存在极大的难度ღ✿ღ✿,这类案件既增加了当事人对专业法律服务的诉求ღ✿ღ✿,同时也对刑事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执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ღ✿ღ✿。

  今天在座的各位同学ღ✿ღ✿,如果你们将来有志于成为刑事律师ღ✿ღ✿,那么建议你们认真学习各部门法各专业ღ✿ღ✿,努力做到融会贯通ღ✿ღ✿,这样的话ღ✿ღ✿,将来如果从事刑事辩护时ღ✿ღ✿,一定会感到大有裨益ღ✿ღ✿。

  时间有限ღ✿ღ✿,今天我想侧重谈谈新趋势中的第一个ღ✿ღ✿,也就是围绕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来谈一下ღ✿ღ✿,近些年我承办的涉众型案件相对比较多ღ✿ღ✿,也有很多的体会和感受ღ✿ღ✿。事实上ღ✿ღ✿,当前处于数字发展的新时代ღ✿ღ✿,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会涉及网络犯罪ღ✿ღ✿、虚拟货币ღ✿ღ✿、区块链ღ✿ღ✿、第三方支付ღ✿ღ✿、第四方支付等新型ღ✿ღ✿、专业的问题ღ✿ღ✿,所以在这类案件的辩护中ღ✿ღ✿,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ღ✿ღ✿。

  第一点是我们要积极学习涉案新兴领域的相关知识ღ✿ღ✿。以我自己办理的一个传销案件为例讲一下我的感受ღ✿ღ✿。这个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ღ✿ღ✿,近千亿元ღ✿ღ✿,被告人属于国内区块链技术的顶级专家ღ✿ღ✿,当我第一次会见他的时候ღ✿ღ✿,他讲了大量的专业术语ღ✿ღ✿,很多专业名字最开始其实我也不是特别了解ღ✿ღ✿,面对这种情况怎么解决呢?我的方法是:第一ღ✿ღ✿,上网查询专业资料和专业文章ღ✿ღ✿。第二ღ✿ღ✿,咨询行业专家ღ✿ღ✿。第三ღ✿ღ✿,多和当事人沟通交流ღ✿ღ✿,这也是最好的方法ღ✿ღ✿,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并认真倾听ღ✿ღ✿。所以我多次去会见他ღ✿ღ✿,让他多给我讲讲这些行业术语ღ✿ღ✿,这也有利于我了解掌握案情ღ✿ღ✿、寻找辩护空间ღ✿ღ✿。我觉得ღ✿ღ✿,律师行业就是一个需要不断学习的行业ღ✿ღ✿,有一句话说得好ღ✿ღ✿,法律专业选得好ღ✿ღ✿,天天是高考ღ✿ღ✿,我们其实每一天都需要学习ღ✿ღ✿,特别是当接触到一个比较新颖ღ✿ღ✿、比较前沿的领域时ღ✿ღ✿,律师就得投入更多的精力去学习新知识ღ✿ღ✿,究其目的ღ✿ღ✿,是实现“有效辩护”ღ✿ღ✿。

  第二点是要高度重视电子数据方面的辩护ღ✿ღ✿。在很多疑难复杂的案件中ღ✿ღ✿,电子数据数量往往会非常庞大ღ✿ღ✿,以我刚刚提到的传销案件来说ღ✿ღ✿,这个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ღ✿ღ✿,律师前后申请去法院拷贝了三次ღ✿ღ✿,用了好几个超大容量的移动硬盘才把这些数据都拷贝完毕ღ✿ღ✿。辩护律师要掌握对电子数据的初步审查思路ღ✿ღ✿,关注电子数据的提取ღ✿ღ✿、勘验过程ღ✿ღ✿。对于电子数据基本的审查方法ღ✿ღ✿,律师必须了解和掌握ღ✿ღ✿,只有这样ღ✿ღ✿,才能抓住案件中有关电子数据的辩护契机ღ✿ღ✿。在这个案件中ღ✿ღ✿,律师发现有大量的调取证据过程缺乏网络提取笔录ღ✿ღ✿、网址不明ღ✿ღ✿、私钥文件来源不明等相关问题ღ✿ღ✿,后来我们以此为契机ღ✿ღ✿,把这个意见提出来ღ✿ღ✿,使我们的辩护更加有力ღ✿ღ✿。“细节决定成败”ღ✿ღ✿,在这个案件里有个小细节ღ✿ღ✿,我们看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提到了有一个网站ღ✿ღ✿,说是我的当事人搭建这个网站用于宣传推广传销组织ღ✿ღ✿。于是我和当事人进行沟通ღ✿ღ✿,得知这个网站是和区块链技术结合ღ✿ღ✿,其实就是对用户进行操作说明的指南ღ✿ღ✿,网站上没有任何宣传推广的内容ღ✿ღ✿。后来我们把这个意见及时反馈给了检察院ღ✿ღ✿,检察院也采纳了我们的意见ღ✿ღ✿,在起诉书中ღ✿ღ✿,后来将这部分认定为宣传推广网站的内容删除掉了ღ✿ღ✿。其实ღ✿ღ✿,我们在办理很多看起来疑难复杂的案件的时候ღ✿ღ✿,都会涉及很多新型ღ✿ღ✿、前沿问题ღ✿ღ✿,无论是电子数据也好ღ✿ღ✿,还是跨领域专业知识也好ღ✿ღ✿,如果律师用心去钻研ღ✿ღ✿,势必会打开更多的辩护思路和通道ღ✿ღ✿。

  我特别认可艾伦·德肖维茨说过的一句名言ღ✿ღ✿,“认真负责ღ✿ღ✿,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ღ✿ღ✿。我想ღ✿ღ✿,刑事辩护有关自由和生命ღ✿ღ✿,刑事律师需要更加细致ღ✿ღ✿、尽责ღ✿ღ✿、全面ღ✿ღ✿、创新ღ✿ღ✿,这也是有效辩护的法宝ღ✿ღ✿。如果在座的各位同学ღ✿ღ✿,对刑事辩护感兴趣ღ✿ღ✿,或者有意愿成为刑事辩护律师ღ✿ღ✿,欢迎你们来京都律师事务所做客ღ✿ღ✿,也欢迎你们经常和我们进行交流ღ✿ღ✿,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ღ✿ღ✿,谢谢大家ღ✿ღ✿。

  各位好ღ✿ღ✿,我觉得我们今天晚上来的所有人都在做一个软广告ღ✿ღ✿,这个软广告是什么呢?就是给刑事辩护律师做的软广告ღ✿ღ✿,接下来这个主题我还是要继续给刑事辩护这个领域做一个软广告ღ✿ღ✿。

  第一ღ✿ღ✿,刑事业务特别是刑事辩护涉及的是公民的人身财产ღ✿ღ✿、自由生命这几个最基本的权利ღ✿ღ✿,刑事辩护律师在公民人身ღ✿ღ✿、财产权利保护方面的作用是非常重大的ღ✿ღ✿,是对私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ღ✿ღ✿,这是从重要性的角度讲刑事辩护的价值ღ✿ღ✿。

  第二ღ✿ღ✿,我想说刑事辩护领域是律师最难的业务领域ღ✿ღ✿,为什么这么说?大家也知道ღ✿ღ✿,我们辩护律师面对的是由公ღ✿ღ✿、检ღ✿ღ✿、法等机构组成的国家刑事司法体系ღ✿ღ✿,所以刑事辩护业务的难度也是不言自明的ღ✿ღ✿。

  第三ღ✿ღ✿,我想从工作的成就感上来说ღ✿ღ✿。刑事辩护这个业务是最迷人的ღ✿ღ✿,但也是最折磨人的ღ✿ღ✿,我们很多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成就感就来自我们有一个无罪或者不起诉案件ღ✿ღ✿。但是ღ✿ღ✿,客观来说ღ✿ღ✿,这样的结果在业务实践中是很难取得的ღ✿ღ✿。所以ღ✿ღ✿,它是一个很有诱惑力的ღ✿ღ✿,但又很难获得成就感的业务ღ✿ღ✿。

  另外ღ✿ღ✿,律师行业本身确实也是一个服务业ღ✿ღ✿,服务业的很多规则就是跟商业规则直接挂钩的ღ✿ღ✿,前面刘律师提到的商业驱动和王老师提到的商业条件都是不能被忽视的ღ✿ღ✿。

  但是凯发在线网站ღ✿ღ✿,我想作为一个学法律的学生ღ✿ღ✿,作为一个未来要从事法律服务的群体ღ✿ღ✿,如果我们看重的只是商业规则ღ✿ღ✿,或者说我们没有自己的法律底线ღ✿ღ✿,没有自己的坚守和原则ღ✿ღ✿,那么我们可能很难在行业中获得长远的发展ღ✿ღ✿,长远地在这个领域中立足ღ✿ღ✿。

  所以我想对立志于从事刑事辩护的学生来说ღ✿ღ✿,第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有责任心ღ✿ღ✿,这是我从入行到现在ღ✿ღ✿,也是田文昌老师一直在跟我们灌输的一个理念ღ✿ღ✿。刑事案件的结果不一定好ღ✿ღ✿,但是我们一定要尽职尽责ღ✿ღ✿,让当事人对于整体法律服务过程不留遗憾ღ✿ღ✿,让当事人能够感受到我们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ღ✿ღ✿。要做到这第一点ღ✿ღ✿,责任心是一定要有的ღ✿ღ✿,而且这种责任心比其他服务业ღ✿ღ✿、其他的法律领域的责任心一定要更强ღ✿ღ✿。

  第二点是具备基础的法律知识ღ✿ღ✿,刚才前面的律师也提到了ღ✿ღ✿,有些人对比如自首的认定这样基础的法律知识判断都是缺乏的ღ✿ღ✿。这个我想大家在学习过程中要重视ღ✿ღ✿。未来即便在知识储备上有一些不足ღ✿ღ✿,也可以通过网络学习等方式尽可能弥补缺陷ღ✿ღ✿。

  第三点是具备研究能力ღ✿ღ✿。因为我们现在办理的案件ღ✿ღ✿,各种新型案件层出不穷ღ✿ღ✿,很多领域是之前根本没有接触过的ღ✿ღ✿,比如我参与办理的第一个案件就是海关案件ღ✿ღ✿,说实话在那之前我对海关业务是不了解的ღ✿ღ✿,甚至一些基本的海关行政法规ღ✿ღ✿、业务流程都不懂ღ✿ღ✿。但只要有了研究能力ღ✿ღ✿,不懂也没关系ღ✿ღ✿,都是可以学的ღ✿ღ✿。所以ღ✿ღ✿,我想在学校学习期间一个很重要的收获ღ✿ღ✿,就是对自己研究能力的培养ღ✿ღ✿,这是大家终身受益的ღ✿ღ✿。

  第四点ღ✿ღ✿,我想重点讲一下调查取证能力ღ✿ღ✿。这个是我从事刑事辩护多年ღ✿ღ✿,越来越感觉到重要的能力ღ✿ღ✿,甚至是我们未来在这个行业立足乃至取得领先地位的非常重要的技能ღ✿ღ✿。

  大家都知道ღ✿ღ✿,刑事律师很多时候是想去取证的ღ✿ღ✿,但因为有各种各样的限制和顾虑ღ✿ღ✿,不敢取证ღ✿ღ✿。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ღ✿ღ✿,当下的司法管理体制下ღ✿ღ✿,我们怎么去明晰我们的职责ღ✿ღ✿,怎么去更好地获得辩护结果?可能在刑事辩护领域中有很多不同的风格ღ✿ღ✿,比如较真式辩护ღ✿ღ✿、技术派辩护ღ✿ღ✿。但是在法律共同体的语境中ღ✿ღ✿,如何理性ღ✿ღ✿、平等地进行对话ღ✿ღ✿,客观地去面对和解决法律问题ღ✿ღ✿,归根结底还是要用证据说话ღ✿ღ✿。证据是司法体系的钢筋水泥ღ✿ღ✿,我们要通过律师的辩护工作ღ✿ღ✿,来拆除公诉人的证据体系ღ✿ღ✿,构建自己的辩护证据体系ღ✿ღ✿,因此ღ✿ღ✿,辩护的思路就是必须使用证据来说话ღ✿ღ✿。

  我现在发现一个问题ღ✿ღ✿,我们在法庭上和法官就法理凯发在线网站ღ✿ღ✿、法律适用来“坐而论道”经常是讲不通的ღ✿ღ✿,因为大家的预设立场不同ღ✿ღ✿、观点不同ღ✿ღ✿,对于法条的理解不同ღ✿ღ✿,本身就是很难交流的ღ✿ღ✿。那么ღ✿ღ✿,最直接ღ✿ღ✿、最有效ღ✿ღ✿、最有力的方式是什么?就是用证据说话ღ✿ღ✿。把最有力的反驳证据拿出来ღ✿ღ✿,对于控方的指控思路能够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ღ✿ღ✿。所以ღ✿ღ✿,对辩护证据的挖掘ღ✿ღ✿,对现有指控证据进行拆分反驳ღ✿ღ✿,进而构建辩护证明体系的能力ღ✿ღ✿,我想这可能是未来刑事律师核心竞争力的一大体现ღ✿ღ✿。

  第五点ღ✿ღ✿,我再讲一个情绪价值的问题ღ✿ღ✿。刚刚刘律师也讲到ღ✿ღ✿,刑事辩护律师不仅要提供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ღ✿ღ✿,很多时候我们也是在输出情绪价值ღ✿ღ✿,是在安抚当事人家属ღ✿ღ✿。但是这样也会带来一种反作用力ღ✿ღ✿,因为我们处理的是给一个家庭带来巨大焦虑ღ✿ღ✿、伤痛的案件ღ✿ღ✿,如果我们代入感特别强ღ✿ღ✿,无法调节自己的心情ღ✿ღ✿,每一个案子都会让自己沉迷其中ღ✿ღ✿,那么早晚我们自己的心态也会崩溃ღ✿ღ✿,执业也是不能长期持久的ღ✿ღ✿。所以ღ✿ღ✿,我们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ღ✿ღ✿、尽职尽责的基础上ღ✿ღ✿,也要学会从每一个个案中适当地抽离ღ✿ღ✿,这也是让自己能够长久执业ღ✿ღ✿、健康工作的保障ღ✿ღ✿。

  注ღ✿ღ✿:摘自刘立杰主编ღ✿ღ✿:《刑辩百人谈·专业篇》(2024年特辑)第23~65页ღ✿ღ✿,法律出版社2025年3月出版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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